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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

    ●反腐倡廉關係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江澤民同志關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思想,為稅務系統的反腐倡廉工作指明瞭方向。

    ●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就必須從改革入手,從機制上規範和制約稅收執法權。要以資訊化建設為突破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開的財務管理機制。要在執法和行政管理權運作的全過程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依法治稅。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一直把反腐敗作為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來抓。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反腐敗工作逐步走上標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近年來,江澤民同志關於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講話,特別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思想,即“要將預防腐敗現象寓于各項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通過體制創新逐步剷除腐敗現象産生的土壤和條件,促進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為我們進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指明瞭方向。全國稅務系統要從改革入手,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

    近幾年來,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方面,通過抓依法治稅、抓稅務廉政建設,在全社會樹立起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通過加強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稅收徵管效率和品質的提高,使精神力量轉變為巨大的物質力量,為國家多收稅、多聚財,為中央增強對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能力提供了強大的財力保障。這幾年在經濟增長比較平穩的情況下,稅收執法水準逐步提高,稅收收入連續大幅增長,充分反映了稅務系統加強隊伍建設的豐碩成果。然而,收稅難,帶隊伍更難。從稅務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看,稅務系統的腐敗現象主要集中在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上。作為執法部門,基層一線的稅務人員稅收執法權力較大,再加上社會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計的拉攏腐蝕,如果對稅收執法權不從機制上強化監督制約,極易出問題。行政管理權主要掌握在各級領導幹部手中,突出的是人事權和財務權。人事權主要是幹部的調入與晉陞;財務權主要是經費、基建項目的審批和大宗物品的採購。從源頭上加大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對於稅務系統來説,就要從機制上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對“兩權”實施嚴格的監督制約,並狠抓落實。

    以稅收資訊化建設為突破口,深化徵管改革,強化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

    稅收執法權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在執法方面存在隨意性。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務機關的臨時減免稅權沒有了,但還可以審批緩稅;涉稅案件可能查也可能不查,可能查深也可能查淺;查出了問題可能罰也可能不罰,可能罰多也可能罰少;確定一般納稅人的資格雖有規定,但也可能放寬,不該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可能賣了。解決執法中的隨意性問題很複雜,只靠苦口婆心的教育不行,只靠責任追究也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從國際先進的稅收管理經驗以及我國稅收管理的實踐看,稅務系統反腐倡廉要從源頭上根本解決問題,必須以稅收資訊化建設為突破口,推進基層的徵管、機構和人事制度綜合改革,從機制上分解、上收、制約稅收執法權。稅務系統的資訊化建設,具體講就是要建立一個包括“金稅工程”在內的一體化的稅收管理資訊系統。把這項工作做好了,特別是把交叉稽核系統建立起來,稅收管理水準和內部管理就會上一個新臺階,同涉稅犯罪的鬥爭就有了新的武器。稅收資訊化建設是稅收工作的生命線,是打擊偷、騙稅的“殺手锏”,也是稅務隊伍建設的重要基礎。

    近幾年來,為了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稅務系統在稅收管理上先後進行了三次大的改革。1994年,結合稅制改革,取消了過多過濫的臨時性個案稅收減免,強化了徵收、管理、稽查的分工制約,這是稅收管理上的第一次改革。1996年,提出了新的稅收徵管模式,進一步明確了徵納雙方的法律關係,變稅務人員下戶收稅為納稅人到府申報繳稅,變專管員管戶為管事,將過於集中的稅收執法權予以分解,這是稅收管理上的第二次改革。去年底,提出以稅收資訊化為突破口,進行徵管、機構、人事制度相結合的綜合改革,收縮基層徵管機構,逐步實現稅收管理的資訊化和專業化,進一步上收和分解基層第一線的稅收執法權,以此規範執法行為,推動依法治稅在基層的落實,這是稅收管理上的第三次改革。在這次改革中,稅收資訊化建設、“金稅工程”是龍頭,是基礎,是突破口,在它的支援和推動下,通過基層徵管、機構和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實行稅收專業化管理,從而在體制、機制上實現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

    通過這三次大的改革,稅務機關把原來自己手中的稅收減免權、管戶權、部分不規範的執法權,有的取消了,有的削弱了,有的分解了,有的上收了,這無疑是一場自我革命。這場革命針對的是執法的隨意性,它革了少數害群之馬、腐敗分子的命,革了因循守舊、陳腐觀念的命,對廣大稅務幹部則是一種保護。隨著市場經濟秩序的日益規範,稅收法制的不斷健全,反腐敗鬥爭的逐步深入,過去那種不規範的執法行為早晚要規範,那種過多過濫、缺乏監督的權力早晚要取消。這是一種時代的進步,我們必須主動去接受它、適應它,而絕不能抵觸它、拒絕它;否則,只能不換思想就換人,被時代所淘汰。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競爭激勵機制,實施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

    “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是當前人事工作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要徹底根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問題,就必須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從機制上解決人事工作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這幾年,稅務系統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在機關處級幹部和部分省局副廳級幹部的選拔任用方面,大膽進行了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的嘗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意義不僅在於公開選拔和發現了一批幹部,更深刻的意義是稅務系統走出了一條改革人事制度的新路子,初步建立起一種制約人事管理權的有效機制。如果各級領導特別是“一把手”在人事問題上不搞個人説了算,而是實行幹部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按程式辦事,集體討論決定,不給個人濫用權力留餘地,“跑官要官”的人自然就沒有了。目前,全國稅務系統正在逐步推廣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並認真落實任職見習、晉陞公示、幹部交流、崗位輪換、近親回避等制度,在此基礎上還將建立能下、能出的機制。

    稅收資訊化的發展和稅收徵管、機構、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在全國稅務系統出臺了旨在提高稅務幹部素質的“向上攀登、向下深入、橫向交流、自我修養”的措施。“向上攀登”,就是稅務人員要不斷地接受教育、培訓,逐步形成不培訓不錄用、不上崗、不提拔的機制。“向下深入”,就是到基層第一線去,提拔處級以上的領導要到基層鍛鍊兩年,新招進來的幹部也得走訪基層鍛鍊兩年。不同基層第一線的同志們摸爬滾打,長期高高在上,就會導致出的主意看起來挺漂亮,但辦不成、行不通。只有下了基層,才能真正了解下面的苦衷。“橫向交流”,就是一個人多換幾個位置,這對增長才幹、增加經驗,防微杜漸、不出問題,都有好處。不管是向上攀登、向下深入,還是橫向交流,都是外因,最後還是要靠加強“自我修養”、不斷改造世界觀來提高自身的素質。上述做法,不僅有利於提高稅務幹部的素質,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形成一種良好的用人機制,同時也強化了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

    深化財務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開的財務管理機制,實施對財務管理權的監督制約。

    與人事制度改革一樣,財務管理改革也要通過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審批程式,解決個人説了算的問題。財務管理權容易在三個方面出問題:一是基建,二是大宗物品採購,三是小金庫。為什麼有人給領導、給管錢的部門送紅包,為什麼會出現“會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錢進”等現象,主要是領導和管錢的部門手裏掌握著批錢的權力。

    深化財務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開的財務管理機制,是對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客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到三個“一律”:一是各級稅務機關的大項經費審批,一律經過黨組會或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二是基建項目、服裝製作、票證印製、稅控設備配置及大宗物品採購等工作,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政府採購;三是預算外取得的經費、提成、獎金、回扣等一切資金收入,一律如實記賬,納入預算管理,取消小金庫。從多年的實踐看,只要把以上三條做到了,就不會出大問題。

    除了深化上述三個方面的改革外,為了使對“兩權”的監督制約得以全面落實,還要針對其他容易發生問題的部門、環節及其掌握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完善制度,推行政務公開,加強檢查、管理和監督,以減少和預防濫用權力問題的發生。通過不斷探索,要在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作的全過程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做到權力行使到哪,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就延伸到哪,促進依法治稅、依法行政。

    落實好江澤民同志關於抓源頭的重要指示,必須實實在在地抓幾件實事,而不能空喊口號。一是要抓“一把手”,“一把手”要真抓。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鬥爭,關鍵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一把手”。“一把手”必須是真抓,而不是假抓,是真下功夫,而不是一般性地敷衍了事。二是領導幹部要親自參與到各項改革中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一項系統工程,領導幹部擔負著完成業務工作和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的雙重責任,必須深入到第一線去,自己帶頭幹,組織大家幹。三是進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無論廉政建設還是隊伍建設,都會涉及很多利益問題,因而必須通過做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讓絕大多數人都積極投身到改革中去。四是關心第一線同志的工作、生活。在抓源頭治理的同時,要盡可能地改善稅務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五是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圍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來開展工作,在抓好反腐倡廉教育、查處大案要案、糾正部門不正之風的同時,結合“三個改革”,與有關業務部門密切配合,一起研究預防和治理方案,一起抓落實;要主動出擊,把工作重心前移,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檢查,強化對廣大稅務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在預防和監督上多下功夫。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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