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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不應損害他人在先權

    在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作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説,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對商標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胡光寶還彙報了法律委員會的主要修改意見。他説,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將申請商標註冊的主體範圍規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不了外國自然人,而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在我國是允許外國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中有關條款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

    還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目前搶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的情況比較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在先使用人的權益,應當對這種行為進行限制。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應影響他人在使用的基礎上授予權利的可能性。”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的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應當規定法律責任。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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