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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進入四審

      在今天上午的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胡光寶説,許多常委委員認為,草案吸收了兩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增加了有關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就審議中提出的問題赴上海、河南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並且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進行了研究、協商,對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規範稅收徵收管理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審議意見,經過幾次修改,草案修改稿的基本內容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

    胡光寶説,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進行打擊報復,有的濫用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對這些違法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予以處罰。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次修改達80余處,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而許多原有條款的內容也都有了改動,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不採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作出決定予以修改的方式,而採用提出修訂草案的方式將其修訂為新的稅收徵收管理法。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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