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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盜匪何以屢禁不止?

    警力不足,造成對水匪的打擊不力。

    長江航運和沿江地方的公安機關對“長江盜匪”的打擊一刻也沒放鬆過。但為何近十年來,長江盜匪屢禁不止,以至於愈演愈烈呢?

    記者採訪時發現,深層次問題在於:各相關職能部門打擊不力!主要表現在“三難”:抓人難、處理難、打擊難。

    人錢不足、地方保護,導致抓人難

    “江盜水匪”作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流動性,很難掌握其行蹤。這使抓捕工作變得異常艱難。這是抓人難的客觀原因。但警力不足、辦案經費短缺及由體制本身産生的警力分配不均勻是造成抓人難的更重要原因。

    據透露,在從重慶到上海1000多公里的江面上,長江航運公安局的警力嚴重不足。即使是如此少的警力,也大都配備在武漢段,一些偏遠江段的警力相當稀少。在這種情況之下,一旦長江某一區段發生案件,警方很難快速反應,等接報後匆匆趕去,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經費不足也導致警方裝備落後,人員待遇偏低,士氣難免受到影響,個別人甚至還在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彈面前喪失原則或知法犯法。

    地方保護主義是抓人難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在個別地方,由於受到利益驅動,有關部門對發生於當地的“江盜”和非法煉油、銷售等行為睜只眼閉只眼,甚至在關鍵時刻為不法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支援藥或為其保駕護航。

    證據收集,是“難中之難”

    處理難的“難中之難”則是證據收集難。何以如此?

    長江航運公安局的一份材料顯示,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即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及銷贓嫌疑人證據材料,但令人遺憾的是,卻沒有受害方的材料或證據。造成這一現象原因,除了犯罪嫌疑人故意擾亂視聽,令警方無法查清受害者身份外,更重要的是,很多受害者根本沒有向警方投案。據長江航運公安局一位人士介紹,在長江上發生的與江盜水匪有關的案件中,90%沒有得到及時報案。

    受害人不報案,往往出於兩種考慮,一是怕報復而不敢報案;二是不願報案。 運輸服務講究的是信譽,如果所運貨物老是被盜,誰還會找其運輸?再者,貨物被盜就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糧食等貨物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大多是以船泊的吃水線來計量相應噸位的,途中丟失幾噸或十幾噸,外表上一般看不出來。如果報案,豈不是自討苦吃?因此,有的船員在發現貨物被盜後,為避免“下崗”,寧可自己掏錢填補也不肯報案,甚至公安機關調查時都不願意積極配合。

    由於受害人不報案或不配合,報案材料就無法形成,警方也就無法確認受害主體。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犯罪分子往往有罪在身也能消遙外。

    管轄權不明,造成“難上加難”

    處理難除了收集證據難,還有一難:案件管轄難以明確。

    1999年4月3日,長江航運公安局接到報案稱,長油61005駁滿載90號軍用汽油在湖南臨湘地遭一夥歹徒搶劫約40余噸。經調查取證,該局于1999年6月5日分別將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並刑事拘留,又于7月12日經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7月30日依法向江漢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該案可能處以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轉交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理。

    武漢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件發案地不在武漢市轄區內,于2000年9月10日退回。長江航運公安局根據發案地江面屬湖南嶽陽區域,于9月28日將該案移送岳陽縣公安局,10月8日移送到岳陽縣檢察院。該院審理後認為此案係長江上發生的案件,不屬其管轄,又于2001年元月3日將此案退回長航公安局。

    打擊難使得屢屢“捉放曹”

    處理難導致打擊難。一些本應課以刑罰的犯罪分子沒有受到相應懲處,公安機關受辦案時限限制不得不變更強制措施或降格處理,客觀上形成了“捉放曹”的局面,同時也讓犯罪分子産生了心理優勢,只要不開口,不交待罪行,公安機關到期就會放人。在一樁重大盜竊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被當場抓獲,但他謊稱是搬運工,拒不交待犯罪事實。在看守所,此人公然叫囂:“過幾天公安局就得放我回家。”直到其被逮捕後,才如實供述參與團夥犯罪及負責銷贓的事實。

    長江航運公安局一位負責人坦承,這些年他們抓獲的“江盜”中,不少人是“二進宮”甚至“三進宮”,但最後被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

    

    《羊城晚報新聞週刊》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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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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