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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大學生同宿爭議:不法隱私應保護?

    刁蠻之風不可長

    我是名教師,讓我來處理“同居的同學”,我的意見———公開開除!為什麼?請先聽一段小故事。

    6名學生在校內同床同居兩次,顯然違反了校規。為了嚴肅校紀、教育他人,必須開除,這是培養學生成材的必要砝碼。而6名學生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控告校方的處理行為,明顯是刁蠻作風:踐踏了校紀校規,破壞了其他同學的學習、生活環境,影響了大學生的形象和社會風氣(成年人還有非法同居之罪),不開除當“大熊貓”去保護呀?什麼是“隱私權”?《民法》規定“自然人享有的對某個人、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生活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處理這件事,“與某個人、與公眾利益”有無關係決定了是否侵犯“隱私權”,那6名學生的做法顯然破壞了公眾利益,他們卻只許放火,不許救火這種行為是“刁民”行為。長沙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滋長了刁蠻作風,將使學校陷入兩難境地。

    不法者的隱私不必保護

    作為具有高素質、高水準的大學生,明知同居非法卻執意為之,依理依法都應懲處,但作為執法者的人民法院不但不對有悖法律的行為制裁,相反還對處理違法違紀學生的學校打板子,真不知他們是維護的哪家法律。説到隱私權和人格權問題,法院更不應良莠不分。保護遵紀守法公民的隱私權和人格權這是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但保護不法者的隱私權和人格權就大可不必。倘若對此不加區別的一概保護,那麼請問是不是對各類罪犯的犯罪過程不應披露呢?若媒體對這些人的犯罪內幕進行曝光報道,是不是可以認定媒體侵犯了這些人的隱私權和人格權呢?若是的話,那麼天下哪還有什麼好、壞之分呢?顯然,法院判校方敗訴,是對那6名男女大學生同床過夜行為的姑息,説嚴重點是縱容包庇。若説法院這是依法審判的話,筆者倒懷疑這法是不是不夠健全。淮安嚴定香

    大學生作為尚未走上社會的學生,隱私似應受到保護,但大學生在實質上所具有的半社會化身份又使得他們常常不夠自律,做出些超前的社會行為,對於這種特殊人群該如何對待,還得各位場民集思廣益。

    

    《江南時報》200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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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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