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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出臺

    4月6日,《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執行。

    見義勇為如何確認?

    條例規定:公民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申請確認,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舉薦。確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作出確認;情況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見義勇為如何獎勵?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見義勇為人員貢獻,可給予通報嘉獎、頒發獎金、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單項或多項獎勵。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和“見義勇為英雄”,前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後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獲此稱號者享受省勞模待遇。

    負傷了怎麼辦?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積極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救治費用怎麼出?

    條例規定: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然後向見義勇為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支付先行墊付費用,見義勇為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支付該項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見義勇為資金管理機構向加害人或者責任人追償醫療費用。

    其他費用怎麼出?

    條例規定: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確實無能力承擔全部費用的,剩餘部分從見義勇為資金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給予適當補償。無加害人或者責任人、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確實無能力承擔,見義勇為人員參加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基本醫療、工傷保險或者社會保險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可由其所在單位資助,單位無能力資助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資金中支付。

    治療期間待遇怎麼定?

    條例規定:有工作單位的,應當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工作單位、無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難的,從見義勇為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喪失勞動能力怎麼辦?

    條例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並按照規定發給傷殘補助金;確實無法安排的,除按照規定發給傷殘補助金外,可離崗退養,發給離崗退養費;對從事個體經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工商、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有關稅費徵收方面給予照顧,有關機構免收治安費、衛生費。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參照有關工傷的規定發給補助金;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給予生活補助。

    獎勵資金從哪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撥款;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資金;單位和個人的捐款、贊助等。

    

    人民日報 20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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