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假農藥、假種子使生産遭受2萬元以上損失的將被繩之以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坑農,使生産遭受2萬元以上損失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生産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産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刑法有關條文將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分別按照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處罰,而沒有規定具體的損失金額。

    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的“較大損失”,一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

    

    新華社 2001-4-10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