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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3400萬康柏應對專利侵權

    ■個案陳述

    1998年6月1日,台灣商人馬希光和深圳創格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來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他們共同提起一場侵犯專利權訴訟,而他們指控的被告是世界著名的IT巨頭———美國康柏電腦公司。

    案件受理的消息一經傳開,立時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

    馬希光和創格公司起訴稱,自己是90204534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的名稱為“具有可替換電池及擴充卡座槽的電腦”。該專利的主要特徵在於電腦主體的後緣有兩個座槽,座槽的尺寸適應于容置電池組及擴充卡組;每個座槽內具有接點,位置對應于電池組的接點,用來導通電路;座槽內部還固定一個與主線相通的電路連接座,用於與擴充卡組延伸出的固定的線路的PC板的連接部相對接。

    原告還稱,自己于1998年2月在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購買了一台型號為ARMADA1550T的康柏原裝筆記型電腦,購買登記卡上蓋有康柏公司北京辦事處的印章。這種型號以及其他幾種型號的康柏電腦都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關於賠償數額,原告更提出了3400萬元的天價。他們認為,被控的康柏産品從1995年就在中國內地銷售,至1998年的4月份,被告已經直接獲利3400萬元。這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康柏反戈一擊

    接到原告的起訴書,康柏公司隨即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宣告原告的專利權無效。康柏公司的意圖非常明顯,即一旦原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原告的起訴也失去了基礎,自己將不戰而勝。

    為了證明原告的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康柏公司向專利復審委提交了多份對比材料。例如,1988年9月國外一本名為《PCWorld》的雜誌就介紹了一款筆記型電腦,該電腦就有一個既可以插入電池組,又可以插入擴充卡組的座槽,並且有一個設在電腦外殼上的外置電池組。

    但事態並未向康柏公司所期望的方向發展。2000年4月,專利復審委作出決定,維持了原告專利的有效,實際上駁回了康柏公司的無效請求。專利復審委認為,原告的專利有兩個完全相同的座槽,並且電池組和擴充卡的尺寸完全相同,兩個座槽之間是可互換的。正是這一特徵使該專利與現有技術相區別,使專利具有自由替換、互為備用的優越效果,從而符合了中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的規定。

    2000年6月,康柏電腦專利侵權案恢復審理。康柏公司在答辯書中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康柏“侵權産品”實物ARMADA1550T型筆記型電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發票、保修卡、實物記載的相關內容互不一致,存有瑕疵。康柏ARMADA1550T型筆記型電腦無論在字面上還是等同原則下都不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犯。原告的關於賠償的計算也不合理,沒有事實依據,完全是主觀臆斷。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一錘定音

    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康柏電腦專利侵權案。本案由高級法官、高院智慧財産權庭庭長張魯民親任審判長。

    法庭上,原告方用其指控的侵權産品進行當庭演示,以證明被告侵權成立。被告康柏公司更是為庭審做好了充分準備,他們當庭用幻燈對雙方的技術進行對比,對原告的指控逐一進行反駁。

    幾位台灣企業界人士參加了旁聽。

    2000年12月8日,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被控侵權的康柏産品的機身左側的座槽可用於安裝軟碟驅動器及另一個電池組,而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座槽可裝入電池組和擴充卡組。原告認為,軟碟驅動器應屬於擴充卡範疇,被控侵權物中的座槽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座槽是具有相同性質的座槽。法院認為,在電子電腦技術領域中一般認為,擴充是指一種用來增加電腦相容性的方法,通過附加的硬體來執行不屬於基本系統的任務;擴充卡是一種插在電腦總線上用來增加附加功能或資源的電路板,筆記型電腦中的擴充卡是信用卡大小的PC卡;磁片驅動器是電腦基本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是用來讀寫磁片的電子機械設備,故本院認為磁片驅動器不屬於擴充卡,被控侵權物中的座槽與原告專利中的座槽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質,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院還認為,原告專利權人在給專利復審委的意見陳述中主張,由於具有了兩個結構相同、大小一樣並且可以互換的座槽使得專利具有創造性,專利復審委支援了其上述主張,對此專利權人不得就此反悔。據此,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相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沒有落入原告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康柏公司並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支援,判決駁回原告創格公司、馬希光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雙方都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康柏筆記型電腦專利侵權案以康柏公司的勝訴告終。

    ■個案説法

    專利侵權判斷的基本方法

    在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法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專利糾紛案件中,不僅會有一些疑難的法律問題,而且還常常涉及一些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康柏筆記型電腦案就是一起比較典型的專利侵權案。

    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究竟運用何種判斷方法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在判斷侵權時,絕不能從第一感的印象、直覺這種日常生活中慣用的直觀方法出發,用以後的“分析”來“證實”這種直覺印象的成立。在判斷時應當是從基本的分析入手,從權利要求書和侵權爭議對象的對比出發,進行分析。由於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是技術方案的特徵,所以這種對比分析可以稱為“特徵分析法”。在進行分析時,首先將權利要求中構成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或分解成各個組成部分按其順序羅列。然後把侵權爭議對象的技術方案(或組成部分)的全部特徵找出來,列出數量及其名稱,並順序排列。這項工作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分別做,然後由法庭進行對比分析,搞清楚兩者在名稱、數量上是否一致。然後再分析侵權對象中各個特徵之間的關係,哪個和哪個聯繫?如何組合?形成一種什麼關係?達到一個什麼作用和結果等等。進而分析這些關係與權利要求中描述的特徵間的關係,作用是否是一致的。這裡的“一致”不是簡單的語言文字的一模一樣,而是指兩者所表達的技術內容的相同。我注意到,在本案開庭審理中,被告康柏公司就非常好地運用了這種“特徵分析法”,利用圖表對比的形式很成功地向法庭陳述了自己的主張。專利法是保護髮明創造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對一個企業的發展、一個國家科技的進步都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雖然讀懂專利法、學會運用專利法是比較複雜的一件事,但我認為,與專利將帶給你的可觀經濟效益相比,你的付出是很值得的。

    

    北京青年報 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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