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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死小偷卻被判刑 專家點評見義勇為

    近來,各地媒體相繼報道過一些群眾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因失手將犯罪分子傷害致死而被判刑的案件,本期法律圓桌特從該類案件中選擇下面一起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探討。

    據《揚子晚報》報道:2000年12月15日,為抓賊卻因方法不當致“小偷”死亡的江蘇青年韓某,被當地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00年8月1日14時許,安徽籍青年周蘇成、周信武竄至江蘇某市新壩鄉施港村6組村民陳某家行竊,被當地村民發現。正在回家路上的同村17歲少年韓某聽到“捉賊”聲,丟下自行車就與村民一起圍追上去。兩名竊賊慌亂之下,跳入河中繼續逃竄。周蘇成因水性不好被堵在河中。韓某便和圍追的群眾一起朝其扔磚塊和泥塊,想迫使其上岸。其間韓某扔出的半塊青磚正好擊中周的右眼部,周被砸傷後,掙扎著遊了1米左右沉入河中。經法醫鑒定,周蘇成溺水死亡與其右眼部被磚石砸傷有關,韓某因有重大嫌疑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宣判後在當地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有村民認為,韓某雖是做好事,但行為有偏激過火之處,並致人死亡,依法懲處是對的;有的村民則認為,韓某的過失是在抓賊過程中犯下的,如果韓某受到法律制裁,今後誰還敢見義勇為?韓某所在鎮政府、村委會還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證明,要求將見義勇為的韓某釋放,而不應受到法律制裁。

    對韓某的行為到底該作何評價?本期法律圓桌的專家們就此問題各抒己見,進行了如下探討。

    ■議題一:韓某砸死小偷究竟算不算見義勇為?

    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常委):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這個小偷,實施了偷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他的合法權益也應該受到保護。

    小偷已經跑到河裏去了,村民們應該採取的措施是捉住他,扭送到公安機關,不應該繼續採取傷害行為。不幸的是,這位十七歲的青年,拿著半截青磚,重重地砸在這個人的眼角上,最後導致他溺水死亡,所以這個十七歲的青年最初是見義勇為的行為,當他拿磚頭砸人的時候,已經發生性質上的轉變,就不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了。

    劉生榮(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見義勇為不是刑法學方面的術語,它跟刑法上的正當防衛行為能夠相對應。此外,抓捕逃犯是見義勇為的行為。從韓某的行為來看,這個過程肯定是抓逃犯的行為,所以應該屬於見義勇為。

    國家賦予公民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權利,但不是説,由於見義勇為,對於一切的犯罪行為都格殺勿論。如果見義勇為中造成了重大傷害,或者違背了法律規定給予他的權利,同樣也應該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吳衛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博士生):對劉老師的觀點我不是很同意,韓某的追趕小偷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但被害人掉到河裏以後,已經失去了繼續侵害的能力,這種情況下,不能再把他投擲石塊的行為界定為見義勇為,當然更不可能是正當防衛,所以不能用防衛過當進行定罪或者量刑。

    劉生榮:我想從本質上來説還應該是抓捕行為,韓某往小偷周圍扔磚塊、石塊,並不是想砸死他,是想迫使他上岸,然後抓捕他,還應該是見義勇為。

    ■議題二:判輕了還是判重了?

    謝望原:我認為,實際上韓某有一種傷害的故意。正當防衛必須是危害正在發生,形勢非常緊迫,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公民的利益,採取合法有效的防衛行為。小偷當時已經跑到水裏去了,沒有繼續實施盜竊,這個時候,正當防衛的前提已經不復存在,你拿磚頭砸他,顯然與正當防衛沒有什麼關係。所以這個案子要定性,應該定間接故意的傷害致死,而不是過失殺人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還是輕了一點,根據現行刑法第17條有關規定,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減輕的幅度究竟多大,是不是能從十年減到一年?這個當然有待法官正確發揮自由裁量權,否則對被害人來説是不公正的。

    主持人:存不存在這種可能,韓某扔石頭是為了嚇唬小偷,讓他上岸?

    謝望原:用嚇唬小偷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是不成立的,你用石頭砸水中的人,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小偷已經喪失抵抗能力,在水中,我們完全有可能採取其他積極有效的辦法把他抓住扭送到司法機關去。

    吳衛軍:被告韓某對被害人的死,肯定不是一種希望的主觀心理態度,既然不是希望的主觀心理態度,就不應該定為間接故意傷害致死。

    謝望原:你只要知道磚頭投出去會傷人,你放任不管,不計後果,産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這就是間接故意了。

    劉生榮:有一點我跟謝教授的觀點不太一樣,我比較支援法院的過失致死的判決。案件介紹説“韓某和圍追的群眾一起朝其扔磚塊、泥塊,想迫使其上岸”這個是很重要的。“想迫使他上岸”,意思並不是要傷害他,往他周圍扔磚塊,可能正好砸到他的眼眶上。韓某行為的性質是正當的,他打擊的應該是被害人周圍的水域,但是目標發生錯誤,打到被害人,導致其降低自救能力,溺水死亡。從這個角度來分析,當事人不應該是一個間接故意的傷害致死,應該是一個疏忽大意的過失。

    我如果是法官,可能還要判得稍微輕一點。一是刑法第17條規定的,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這麼判決可能更合適一點,就是有罪判決,但是免於刑事處罰,這樣對當地老百姓的激動情緒可能也有所平息。如果法院這麼判決可能更合適一點,就是有罪判決,但是免於刑事處罰,這樣對當地老百姓的激動情緒可能有所平息。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法官):被告人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了,應該構成什麼罪?從現有的材料看,他有可能構成的罪有這麼幾個,一個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第二個就是過失致死罪,第三是間接故意殺人。從本案的情況看,應該考察一下他的主觀心態究竟是怎麼樣,也就是説扔磚頭時他抱有什麼樣的主觀心態,是純粹想迫使其上岸把他抓住,還是把他砸死也不管,要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

    另外,當時圍追的群眾很多,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也失去理智了?這種情況應該考慮進去。逃跑人和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有多嚴重,也有影響,我認為對法院判案不是完全沒有影響。

    ■議題三:在你死我活的見義勇為鬥爭中,如果機械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是不是對見義勇為者生命權的忽視?

    謝望原:如果是司法軍警人員,他們有義務要把犯罪分子捉拿歸案,對於群眾而言,追捕逃犯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可以做,可以不做。既然是可以做,可以不做,如果你做,必須在合法的限度下做,如果好事做壞了,實際上還是要承擔責任。

    主持人:這樣的話,群眾就會覺得見義勇為的風險很大了。假如是一個持槍逃犯在逃跑,後面有群眾追捕,雙方力量對比很懸殊,逃犯持槍,我們手無寸鐵,對方只是在逃跑,還沒對我人身進行侵害,但他隨時可能把我們置於死地,這種情況下,我們想給他適度的傷害抓住他,結果卻傷害致死,怎麼辦?

    謝望原:我覺得他如果有反抗舉動的話,當然可以採取措施及時把他打死,也不算過分,屬於防衛行為的範疇。

    主持人:難道只有等他向我舉槍了,我才開始傷害並制止他?

    甄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這個有真實的案例,就是有人用車撞死了正在逃跑的逃犯,最後沒有判刑。但這個不值得鼓勵。

    衛爾真:可以再假設一下,在公共汽車上,我們看見一個小偷在作案,這種情況跟剛才持槍逃犯的情況程度輕了,但作為見義勇為者,我所面臨的危險,或者我自認為可能面臨的危險,跟我追捕持槍逃犯的危險可能是一樣的,因為你同樣也不知道這個小偷是否帶有很致命的兇器。我如果採取跟追捕持槍逃犯一樣的舉動,先下手為強,將其制服,並且不慎在制服他的過程中將其傷害致死,會怎麼樣呢?難道只有等他拿出刀來向你捅一刀,你才能防衛嗎?

    謝望原:如果對方沒有攻擊你的時候,你是事前防衛,假想防衛。

    衛爾真:很多情況下,犯罪分子可能沒有先傷害我,難道我就不能先制服他嗎?難道只有等他開始侵害你了,開始行兇了,給你一刀以後你才能制服他嗎?事實上,很多情況下,很多見義勇為者,都是因為自己喪失了一瞬間的機會丟掉了自己生命的。

    甄貞:直接扭送他到公安機關就可以了。

    衛爾真:如果你是公安人員,你會擒拿術,在足夠保障你生命安全的情況下,既能制服罪犯,又能把握適度,這麼做沒有問題,如果你就是手無寸鐵的群眾,你不能一下就制服他,讓他喪失反抗的能力,你怎麼扭送?這個時候是你死我活的鬥爭,如果機械強調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這是不是對見義勇為者的生命權的忽視呢?

    謝望原:國家為什麼准許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在緊急情況下,國家的專門機關來不及合法地保護公民了,才准許本來應當國家行使的一部分權利讓給公民行使。比如説已經讓他偷了,再去公安局報案,他早跑到九霄雲外了,這種情況下,可以先把他制服,但正當防衛的時候要嚴格受到法律規定的度的約束,僅僅是偷東西,就不能把他打死。

    ■議題四:見義勇為要掌握一個什麼樣的“度”?掌握這個“度”是不是很難?

    甄貞:我想,人們的嫉惡如仇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是因為他是罪犯,就可以任意地處置他,要由司法機關,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處置,那麼他在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或者正當防衛行為的時候,就會掌握一個必要的限度,這種限度應該是在一個合法的範圍之內。從本案來講,盜竊這個行為已經發生完了,並不是進行當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本身可以定見義勇為,但不是正當防衛。

    吳衛軍:這種見義勇為往往是群眾性的集體行為,大家在一種情緒的激動之下,即便是一個有理性的正常人,在這種情況下,要掌握實施見義勇為的度,是非常困難的。

    甄貞:抓捕逃犯,或者抓捕正在犯罪的嫌疑人,能夠制服他就行了,但是你一下子把他打死了,就明顯地超過這個度了。

    衛爾真:一個普通人很難判斷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才不過度,所以這個度很難把握。如果一味地強調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度,很多人在實施見義勇為之前,就要考慮一下了,我沒有把握,我是不是該退下來?這在客觀上加大了見義勇為者的責任,加大了他實施這個行為的難度。

    甄貞:我覺得不論是學法律的人還是不學法律的人,對發生事件環境的分析,人員力量的對比,包括危險到底有多大,應該有一個估計。只要是一個正常人,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作出這樣的判斷,還是可以的。當然在過於激動的情況下稍微過一點,就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是你已經致人死亡了,還説沒有超過這個度,就不好了。

    劉生榮:怎麼樣找到一個合適的度?這個可能比較困難。我們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但也不一定完全鼓勵過於機械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比如抓持槍逃犯,因為他的危險性太大了,很可能造成你的生命危險,你不但抓不到他,還要把自己搭進去,這樣的話,也要給公民一些提醒,在可為的情況下去見義勇為,見義勇為還是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主持人:如果是公民,在緊急的情況下,遇到了一種可能存在極端危險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公民自己也不要輕易地採用很極端的方式對付他,有時僅有良好的動機和願望不一定導致良好的結果。比較好的做法是向警方報警,如果在報警的同時,又能始終跟著這個人,掌握他的去向,協助公安機關來抓捕,這樣可能更合適。見義勇為要有勇氣,有謀略,但還要有度,有勇有謀有度,公民才能很好地見義勇為。

    苗有水:不可能提出一個普遍適用的度的規則,來適用所有的案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我認為在沒有辦法分清楚的情況下,還應當適當傾斜于見義勇為的人。這個案子的處理,就是傾斜于見義勇為者的。因為,我們的社會並不是見義勇為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北京青年報 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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