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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房買來一身官司

    為什麼有理輸官司

    “買房可把我們家害苦了,和房地産開發商北京天鴻集團公司打了4場官司,在外漂泊了7年,如今官司總算打贏了,鑰匙也拿到手了,可因為房子品質有問題至今不能住。”滿頭白髮的古稀老人桑德江説起買房一事,氣就不打一處來。

    1994年,桑德江一家住的北京西直門內大街325號進行危舊房拆遷改造建設。桑家與開發商北京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總公司(後更名為北京天鴻集團公司)因分房問題協商未果,西城區房管局裁決1996年6月新樓竣工後,桑家搬到施工號32號樓2單元102號(3居室)和28號樓103號(獨居室)。於是,桑家在1994年7月搬到開發商為其安置的豐台區東鐵匠營大隊的5間週轉房,並於8月交了購房款。1996年7月,因新樓未按時竣工,而週轉房租期已到,開發商又將桑家安置到兩套地下室作為新的週轉房。

    1997年7月,在樓房誤期一年多竣工後,桑家準備入住時卻意外發現,他們買的獨居室103號已有人住了,而且房主李鳳英還拿出了1996年買房的發票。桑家找到開發商問,為何一房賣二主?開發商先稱是施工隊噴錯了房號,後又改稱桑家的103號是施工號,現在已改為行政號127號了。桑家認為對方無理,因為李鳳英的房屋委託合同上施工號和行政號都是103號,根本不存在改號的問題。桑家拒絕搬到127號。

    1998年3月,開發商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桑德江和他的老伴崔軍,理由是桑家取得回遷房後,拒不騰退週轉房。請求法院判桑家騰房並補交週轉房房租。

    7月1日,西城區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根據有關部門對戶籍管理的規定,安置被告的樓房行政號已確定,支援原告要求被告騰出週轉房。判桑家搬到127號居住,並補交週轉房房租。

    桑德江、崔軍認為,西城區法院的判決書篡改事實,判決不公。依據戶籍管理的規定,樓房行政號確定根本不涉及樓內房號,判他們住127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開發商把他們的房子賣了,他們沒有取得回遷房,只能住週轉房,憑什麼交租金?老兩口于7月1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1999年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桑德江、崔軍的上訴,維持原判。在判決書中稱:“本院審理期間,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出證證明該局所裁決的施工號28號樓103號(獨居室),是指一層第三間房屋。”並認為,103號在該房竣工後行政號改為127號。

    老兩口實在想不通:開發商一房售二主,我們受到侵權本應理直氣壯地告他們,到頭來反倒成了被告!他們認為法院判決事實不清,于1999年1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向消協投訴竟引來了官司

    雖然一居室被賣的官司懸而未決,但在外漂泊了5年,老兩口決定先搬到三居室去住。1999年1月18日,他們到天鴻集團要求看房,被帶到玉桃園小區物業管理處拿了鑰匙。但一打開門,他們和隨行的天鴻集團的人都驚呆了,這套房子竟然已有人住了。經從鄰居處了解,已在此住了近一年之久的是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職工張秀春的父親和妹妹,張是修建一公司玉桃園小區物業管理處的管理員,掌管著該套房門的鑰匙。

    沒想到多年省吃儉用攢錢買的兩套房,一套被開發商賣給他人,一套被他人非法佔用,無家可歸的老兩口實在咽不下這口氣,決定向有關部門投訴。

    1999年3月14日和15日,中央和北京市有關部門在西單商場和當代商城舉辦“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大型宣傳諮詢活動。兩天的活動老兩口都參加了,他們把投訴材料和作為證據的照片貼在一張大紙上,在投訴現場向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建委等有關部門展示,希望能夠討個公道。有關部門受理了他們的投訴,幾家媒體紛紛報道了此事。但老兩口始料未及的是,他們的投訴竟然引來了第二場官司。

    1999年8月,天鴻集團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崔軍侵害名譽權。理由之一是崔軍在“315”期間的“兩項活動中,張貼寫有‘我家買的兩套房橫遭侵權,一居室橫遭再出售,三居室被他人非法入住’內容的‘大字報’以此詆毀、誹謗原告的名譽及商業信譽。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並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這場官司歷時兩個月後天鴻集團撤訴,但老兩口卻因此在精神上又受了一次刺激。為這場官司,天鴻集團只花了50元錢訴訟費,而老兩口請律師卻花了5000元錢。

    1999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老兩口再審申請。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原房管部門裁決的103號房,根據裁決單位的解釋和住房安排表的登記,均為現127室”,維持原判。

    打贏了官司但103號卻沒住成

    再審申請敗訴後,老兩口于1999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0年3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5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稱,天鴻集團辯稱裁決書中的施工號28樓103號是指現在的行政號12樓127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西城房管局出具的證明是指一層第三間,該樓一層第三間共有4套居室,該證明無法確定一層第三間即為現在的127號,該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故本案應當依照《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認定西城房管局裁決書中的施工號28樓103號即為現在的行政號12號樓103號。天鴻集團在安置拆遷戶時應盡到西城房管局已將103號裁決給桑德江一家居住的充分注意義務,因其沒有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而將該居室分配給他人居住,由此而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天鴻集團承擔。……由於天鴻集團不能履行義務,導致桑德江、崔軍不能按時搬遷,對此天鴻集團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撤消了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由天鴻集團賠償桑德江、崔軍損失1萬元。

    耗時一年半,遭遇了3場官司,雖然最終獲勝,但老兩口並無喜色,因為畢竟沒有住上當初裁決給他們的103號房。崔軍説:“房子都賣出去了,我們只好認倒楣吧。”由於103號已被天鴻集團賣給了無辜的李鳳英,他們只好委曲求全地接受了法院判決的127號房和1萬元賠償費。

    獨居室好歹算有了著落,老兩口接著又為那套被非法佔用的3居室奔走。雖然事發後,修建公司將那套被該公司職工非法佔用的房屋騰空,但老兩口認為,我們花錢買的是新房,現在已被別人住成了舊房,要求天鴻集團重新安置新樓,還要求天鴻集團和修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但遭到兩單位拒絕。2000年6月,老兩口將天鴻集團和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告到西城區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天鴻集團作為安置方,對新安置房屋被他人佔用,應承擔原告一家自1999年1月18日後不能入住安置房屋的民事責任。修建公司受天鴻集團委託管理本案訴爭房屋,修建公司未能盡到管理責任,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老兩口1萬元。

    “看來這官司還得打下去”

    桑德江老兩口都是離休幹部。崔軍11歲就當了“小八路”,桑德江原在空軍部隊,參加過抗美援朝、西藏平叛。“我們一輩子沒打過官司,當初一上法院就臉紅,沒想到為房子竟打了4場官司。”71歲的崔軍感嘆道:“我們幹了一輩子革命,自己掏錢買房還吃了官司,在外面漂泊了7年,至今連個窩兒都沒有,心裏特別不平衡。”

    老兩口講起在外漂泊的7年,聽得人心裏沉甸甸的:“我們剛搬到農村週轉房的第3天就下起大雨,屋裏四處漏雨,沒地兒藏沒地兒躲,我們兩就打著傘在屋裏坐著。後來,又讓我們搬到地下室住,一下雨哪兒都冒水,4次被水淹,有一次房管站派了5個工人和我們全家人淘了3小時水。為打官司,崔軍長年失眠,有一陣都快精神失常了。現在每天大把大把地吃藥,不吃睡不著覺,每月的醫藥費都上千塊。”

    老兩口帶記者去了他們的週轉房地下室,由於房子沒有裝修好,他們的兒子仍住在這裡。地下室陰暗潮濕,布面沙發上有1尺多高的浮水印,崔軍説,空調、冰箱、彩電、傢具都泡壞了。崔軍患風濕症,不能住地下室,他們至今住在南郊大紅門的女兒家,來一趟坐公共汽車得兩個多鐘頭。老兩口每月離休工資兩千多塊,但他們為打官司已請過7位律師,花了近3萬塊錢律師費,其中還有的律師因同情他們少收費,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幫他們打官司。

    老兩口為兩套本應屬於他們的房子打了4場官司,直到去年底才拿到遲來了3年多的房門鑰匙,他們已被房子折騰得筋疲力盡了,惟一的願望就是馬上住進新房。然而事與願違,由於房子被別人住過,今年年初,他們請來裝修公司,想簡單裝修一下,但裝修公司的人來看了後,説房子的品質有問題,活兒沒法幹。

    崔軍説,他們曾請市房屋質監總站和天鴻集團的人來測量過,房屋的高度與藍圖標示不符。這些品質問題,是由於此房被物業管理員張秀春非法佔用後,修建公司來粉刷過房間,鋪過地面造成的。今年“315”期間,他們就房屋品質問題給天鴻集團董事長李發增寫信,要求恢復房屋原狀。但至今未有回音。

    “看來這官司還得打下去。過去我們抗戰8年,現在為房子也得‘抗戰’8年了。”崔軍無可奈何地説。

    

    《中國青年報》 2001年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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