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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三英模英勇鬥歹徒
17年後一篇報道走上法庭

    報道模範人物事跡中描繪其中一人勇鬥歹徒、保衛國家財産免受損失的情節,構成對同一事件中其他模範人物榮譽權的侵犯嗎?2月19日,浙江省嘉興市秀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盛連娣、徐偉與被告嘉興日報社侵犯榮譽權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情還得追溯至17年前,1984年4月19日上午七時許,一名持刀歹徒躥入盛連娣工作的獨山信用社搶劫,盛連娣與同事陶宏慧一起與之展開了浴血搏鬥,盛連娣之子徐偉協助兩人勇鬥歹徒,在歹徒逃竄後仍緊追不捨,並在當地農民和駐軍的協助下將歹徒擒獲。盛連娣、陶宏慧因勇鬥歹徒,使集體財産免受損失,被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支行分別記大功一次和記功一次,並同時晉陞一級工資,徐偉被浙江省公安廳授予二等功獎章。當時,各大媒體對他們的英雄事跡都進行了報道。

    14年後,被告嘉興日報社在1998年12月1日出版的報紙登載署名為“本報通訊員”的《閃光的形象———記全國金融系統勞動模範陶宏慧》(下稱《形象》)一文,報道了全國金融系統勞動模範陶宏慧的先進事跡,該文在介紹陶宏慧公而忘私、樂於奉獻的事跡中描繪了其當年與歹徒搏鬥保衛國家財産的情節,“1984年4月19日上午7時左右,在信用社工作的陶宏慧和社裏的另一位女同志一起為了保衛國家財産,與突然躥入營業櫃內持刀搶錢的歹徒展開殊死的搏鬥。當時,陶宏慧懷孕已臨近産期,在搏鬥中,歹徒接連在她身上刺了6刀,但她忍著劇痛,拼死抓住歹徒不放,後在周圍群眾的協助下,終於抓獲了歹徒。”

    原告盛連娣、徐偉在看了這篇文章後認為上述文字嚴重失實,在事件中率先與歹徒展開殊死搏鬥,在被歹徒刺傷後仍緊緊揪住歹徒不放的人是原告盛連娣,而不是陶宏慧;勇鬥歹徒,在歹徒逃跑後緊追不放,並在當地農民和駐軍的協助下最終將歹徒擒獲的人是徐偉,陶宏慧並沒有追歹徒,而且在與歹徒搏鬥中也並未身中6刀而僅中兩刀。從有關部門當年對盛、陶兩人嘉獎的不同可以看出盛的貢獻大於陶。兩原告因此認為,《形象》一文報道失實,將他們的英勇事跡張冠李戴到陶宏慧頭上,抹殺了原告的英勇事跡,使不明真相的人們誤以為1984年事件中與歹徒浴血搏鬥的主要人物是陶宏慧,而不是原告盛連娣和徐偉,侵犯了原告的榮譽權,給兩原告心理上、精神上帶來了傷害。被告在登載該文時未能認真核實事實,應對侵權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兩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嘉興日報社在相同版面登載更正和致歉文章,消除影響並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失費30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嘉興日報社認為,《形象》一文並未否定兩原告的英勇事跡,僅僅是因為文章主題的需要,對陶宏慧的事跡進行了突出報道,該報道並未失實,更談不上貶毀兩原告的榮譽,故不存在侵犯兩原告榮譽權的事實,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後認為,被告登載的《形象》一文立點在於報道陶宏慧的模範事跡,以極短的篇幅描繪了其在1984年事件中勇鬥歹徒的情節,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相符,並未詆毀、抹殺兩原告的英勇事跡,因此兩原告認為榮譽權受侵犯的事實並不存在,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依法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兩原告承擔。

    

     《法制日報》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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