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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眼鏡蛇 可判十年刑

    昨日從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站獲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非法經營獵殺眼鏡蛇、眼鏡王蛇、畫眉等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去,人們只知道獵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但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站的有關人員説,現在情況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1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還包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和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而依據2000年7月19日生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廣州目前很多市民的“盤中珍”被納入“公約”範圍,如常見的畫眉、紅嘴相思鳥、銀耳相思鳥、鸚形目所有種、鶴科的所有種、鷯哥、眼鏡蛇、眼鏡王蛇、滑鼠蛇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説,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按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刑法》第341條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據了解,廣東省的一些相關法規和實施細節目前正在制訂中。

    

    《南方日報》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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