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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金融創新與法制

    各國法律關於金融業務規定了分業制、融合製兩種不同制度,兩種金融業務制度各有利弊。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制度,符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的特點和實際。然而,對於國際金融業呈現出的由分業到融合的走向要引起足夠重視,既要堅持我國有自身特色、行之有效的金融業務制度,又要積極研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法制。

    分業或融合:兩種金融制度比較

    當前各國法律關於金融業務規定了兩種不同制度:分業制或者融合製。分業就是金融機構只能從事其本源業務,而不得同時從事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保險業等兩種以上業務;融合是指金融機構可以超出其本源業務範圍,同時從事多種金融業務。一般而言,分業的優點是金融服務專業化程度高,服務品質好,而且能夠避免金融機構自營利益與其經紀業務中客戶利益的衝突,也便於監督管理,風險較小;弊端則主要是法律限制較多,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空間較小,活力不夠。融合製的優點是能夠體現規模經濟,效率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同時,金融機構在一個業務領域的損失可以由它所從事的另一金融業務收益來彌補,有內在的抗風險能力;其弊端,主要是金融機構同時經營不同業務,如證券公司既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又自己買賣證券,就有可能在其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之間發生利益衝突,而導致不公平競爭,損害客戶利益。同時,由於資源的有限性,融合化金融機構難以保證其所有各項業務都達到高品質。此外,融合化金融機構業務面廣泛,經營情況複雜,在其自身管理和外部監管上難度較大,風險也就較大。可見,兩種金融業務制度各有利弊。具體到某一個國家採取何種制度,要視該國金融業的發達情況和監管現狀,以及對國際金融業競爭的參與程度等因素而定。

    當前國際金融業發展走向

    當今世界各國,除了原已實行融合製的國家外,包括原先嚴格實行分業管理的美國和日本等,近來也都在實際上放寬了一些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逐步允許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呈現這種由分業到融合的發展趨勢的原因,首先是金融業發展對其業務融合的需求。在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如果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受限制過多,“戴鐐銬起舞”,就容易敗在他人之手。其次是經濟自由化理論的影響。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西方國家出現了經濟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同樣得到表現和發展。為了讓市場價格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機能,西方各國紛紛解除或取消了金融管制,使得許多新興金融工具得以推出,許多新興業務得以開辦,金融業務的區隔開始模糊,金融國際化日益明顯。金融自由化的觀點,就成為金融業由分業走向融合的理論基礎。再次,金融技術創新提供了物質基礎。近二三十年以來,以電子電腦為核心的資訊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和高度發展,對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業務發展起到刺激作用,提供了物質條件。

    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制度,對於整頓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風險,簡化管理環節,提高經濟效率,保障金融業有序健康發展,維持金融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保障和推動作用,符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的特點和實際。然而,隨著我國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特別是即將加入WTO,中國金融機構同國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競爭將更加激烈,又使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律制度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形勢,促使我國金融業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對於國際金融業呈現出的由分業到融合的走向要引起足夠重視,既要腳踏實地堅持我國有自身特色、行之有效的金融業務制度,又要積極研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法制。

    金融創新與法制完善

    金融業的改革創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來。金融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業提供完整的行為規範和構建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須將金融業的發展創新納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完整的、相對自由的法律空間,及時確認、保護金融創新的合理成果,就會導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創新違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運作。因此,金融業的創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隨之發展。這樣,金融法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也才能與金融創新互為促進。

    具體到我國金融業在新世紀的改革創新,首先應當鼓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法律所不禁止的金融業務探索,並在探索成功的基礎上對法律適時進行修改,為金融業務發展提供法律依據,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於發揮金融機構經營積極性和創造性,又監管嚴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完善先進的金融法律制度。目前我國金融法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體系不夠健全,一些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監管處罰的法律依據不足,存在多頭多層次下發規範性文件的問題;在市場準入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還比較突出;在市場營運的監管方面,立法不完善、執法不嚴格使監管工作難度很大;在市場退出監管方面,也同樣存在類似問題。

    另外,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缺乏自律機制,也使金融法律的調控作用大打折扣。市場法律的有效運作是與市場自律體系的完善分不開的,應當發揮市場立法與市場自律各自的調控作用,共同構建市場經濟的秩序和規則。各國的實踐證明,完全靠法律來規範市場經濟是很難奏效的。特別是金融市場由於其自身的複雜性、多變性而使其運作不可能完全依賴於法律,而更加需要有一套靈活的自律機制。當然,由於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在實踐中有資訊不通暢和競爭地位不平等等問題,單靠自律也是難以有效運作的,必須有相應的完善的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規範。可見,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都是金融業有序發展所必不可少的。

    應當建立一種有利於金融創新的法律環境,以增進金融機構在開放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開放,一定要具備一個高效監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強監管不是指加強行政對市場的過多干預,而是要從完善金融立法和執法方面營造一個更加開放、自由競爭、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場。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填補立法空白,如出臺有關公開市場資訊,市場營運與退出,金融機構破産、接管、合併重組,有問題金融機構整頓等方面的立法;二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儘快清理、修訂、完善現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規與金融業發展現實的差距,協調好法律體系內部關係,及時將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規章、條例上升為法規、法律,並增強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業發展創新中的約束力和權威性。總之,當新世紀全球金融業趨向整合的情況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新就益發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遠。

    

    檢察日報 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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