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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保姆條例”在深圳進入審議程式

    《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近日進入審議程式,這是我國第一部保姆條例,該條例首次對居民與保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保姆有權對六種情況説“不”:如僱主不能提供約定工作條件;僱主強制服務人員提供約定之外的服務;僱主對服務人員實施虐待;僱主嚴重損害服務人員人格尊嚴;僱主可能威脅服務人員人身安全;僱主要求服務人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保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了保姆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擅自領他人進僱主家中、不得洩露僱主私人資訊等。

    這個條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討論熱烈,許多代表還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 市人大法工委王永東説,這個條例涉及面廣,人們對此敏感,意見較多。如條例總則中,包括了家服業應包括那些範圍,委員們在審議中提出意見,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忽視了對經營者權利的保護。這是我們提出草案時未考慮到的。 這個草案還要經過兩次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在集納各方面的意見後對草案進行修改,草案可望在今年年底前出臺。

    

     央視國際網路 20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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