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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春運票價高漲 首例消費者起訴案

    2001年2月1日,廣東一消費者將佛山市汽車運輸公司告上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理由是該公司“利用消費者要想趕回家歡度春節就不得不買它的高價票這一優勢,收取消費者239元,卻只提供與春運前價值80元的運輸服務完全一樣的服務,牟取了高達199%以上的暴利,顯失公平”。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消費者不服公共運輸部門春運高漲票價的消費案。

    此案原告是以“專替消費者及勞動者等群體鳴不平”而著稱的廣東律師李勁松。他在訴狀中訴稱:2001年1月20日,我到被告處購買22日開往揭陽市的客車票。從客運車次及票價明碼標價公示欄上,我看到有班早上6點佛山始發、終點站潮州、路過揭陽市的臥鋪客車,標明:佛山至揭陽472公里,全票價80元/人,佛山至潮州503公里,全票價85元/人。

    於是,我到售票窗口要求購買22日早上6點佛山至揭陽的車票。售票員告訴我,按我們的最新規定,坐這班車你必須買至潮州,而且你必須支付坐至潮州的票款239元。我苦笑道,既然我不想捨棄與親人團聚的機會,只有任由你們宰一刀了。最終她收取我239元錢,給了我一張票號“佛J0872884#”的客票。

    原告訴稱:被告抬高票價不是由於燃料價格上漲幅度大,因為春運期間的燃料價格其實比春運前更低。被告也不是想通過漲價把旅客嚇去坐火車,因為鐵路方面也將火車票上漲了30%,且漲價的理由之一正是想把旅客削峰分流到汽車上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多收的159元款項返還,並賠付原告因本案實際發生的合理訴訟費用2315元。

    接受採訪時原告表示:汽車站趁春節人人想闔家團圓但火車又容納不了眾多乘客,高價汽車票也肯定能賣完,便如此大幅漲價,顯失公平。而且,車票如此漲價對背井離鄉的打工仔們確實很殘酷,一下子巧取豪奪走他們來之不易的血汗錢,實在太不公道!

    身為一名律師,原告介紹説:被告“要求我接受其將票價從80元無正當理由地漲至239元”這一行為,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被告利用我除了它的高價票外別無選擇,我不得不買它的高價票這一優勢,迫使我接受它的運輸服務,這一行為有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的生産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生産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物價;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根據法(辦)發(1988)6號第72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我確信被告與我于2001年1月所立“佛J0872884#”客運合同中“對票款及運輸地點的確定”顯失公平。

    佛山市城區法院尚未通知原告是否受理此案。

    

    《中國青年報》 2001年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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