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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監局局長談新的産品品質法

    7月8日下午,《産品品質法》修正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9月1日起開始實施。廣大消費者打假治劣,維護合法權益有了更加強大的法律武器。

    1993年頒布的《産品品質法》是我國品質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新修改的《産品品質法》以下簡稱“新法”由原來的51條增加到現在的74條,其中新增加了25條,刪除2條,修改了20條,近三分之二的條文有所修改。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局長李傳卿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説,新法中的重大修改主要表現在對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品質責任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六個方面第一,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産品品質工作中的責任。即必須組織、督促生産經營者提高産品品質,對假冒偽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第二,建立企業産品品質的約束機制。新法增加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産品品質管理制度,對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依法組織的産品品質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對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品質問題,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將視其情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第三,補充完善了産品品質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針對以往産品品質監督部門缺少必要的行政執法手段,新法增加了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查處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調查舉證、查封或扣押涉嫌偽劣的産品和原材料、生産工具等。第四,加大對産品品質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將“以違法所得”為處罰基數修改為“以生産、銷售的偽劣産品貨值金額”為處罰基數,對於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行為不論是“明知”還是“不知情”,同樣受法律制裁。此外,為制售偽劣産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及制假生産技術的一律承擔法律責任。第五,加強了對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以及産品品質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的約束。新法明確規定了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的範圍、抽查樣品的抽查地點和數量以及對抽查檢驗結果異議的處理等工作程式。並明確規定: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産品品質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産者的産品: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産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認證資格。第六,建立了産品品質社會監督機制。新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産品品質違法行為向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消費者有權就産品品質問題查詢、申訴;對産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失後的侵權損害賠償,新法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000年07月10日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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