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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頒布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規定

    北京市建委和國土房管局最近頒布《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説,只有沒有住房和住房沒有達到標準而且2001年底前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含)以下的北京市城鎮居民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

    《暫行規定》同時指出,夫婦雙方都是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中的拆遷戶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憑證明就可購買經濟適用房。同時,根據各個地段的經濟適用房單位面積價格不同的情況,採取限制每戶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總價格(全市經濟適用房基準價與購買人的住房標準面積之乘積)的辦法限制最高購房面積。

    據了解,2002年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居民家庭收入標准將由政府有關部門屆時公佈。同時,針對目前經濟適用房大多在北城的狀況,今後北京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重點將向南城傾斜。

    從1998年北京市確定第一批經濟適用房項目以來,全市已累計開復工437萬平方米,竣工140萬平方米。據統計,北京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減免綜合地價款等各種收費三四百元。按開復工437萬平方米和每平方米減免350元計算,市政府已為經濟適用房投入15億多元。

    政府減免收費的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應是住房困難的有北京市城鎮戶口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北京市有關部門制定以上規定,就是為了改變過去經濟適用房什麼人都可以購買和一些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過大的不合理狀況。

    

    新華社 20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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