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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公證誰敢簽?

    四川成都市某大醫院近期擬與病人辦理醫療協議公證,即危重病人被推進手術室之前,醫院與家屬簽訂一份相關協議。協議規定,醫院按正規方案治療,如手術出現意外情況醫院概不負責。此協議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有法律效力。請問,你同意這種做法嗎?在你或你的家屬病危時,醫院要你簽一份醫療協議,然後公證,你敢簽嗎?

    王先生(檢察官)

    醫院與家屬簽訂“生死狀”,是一種淩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行為。一紙“生死狀”,把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生命,交由醫務人員去處理,在手術導致病人死亡時,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這實質上是以所謂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的實質。另外,這種行為違反了醫務人員的職責。“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基本職責。國家規定,醫生失職,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醫生救治危重病人,的確承擔著一定的風險。“生死狀”把應由醫生承擔的風險,轉嫁到病人家屬的身上,這是玩忽職守,違反社會公德,推卸責任,目的是明哲保身。我是不會與醫院簽訂“生死公證”的。

    李先生(醫生)

    做醫療公證是減少醫療糾紛的辦法。傳統的做法是在病人做手術之前,院方主動與病人或其家屬簽訂一份協議,上面也規定了院方的承諾及病人承擔的後果,可病人一旦出意外,首先想到的就是找醫院的醫生,醫院説患者“無理取鬧”,患者説醫院“草菅人命”,即使告上法庭也難辨是非。

    楊先生(病人)

    醫院這樣做是不對的,醫院本著救死扶傷的宗旨應全力救助病人,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醫院不是找到藉口推脫責任了嗎?誰來公證醫院的醫德?誰來公證醫生的醫術?

    屈先生(公證處幹部)

    醫療協議公證是利用法律手段避免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對醫院來説,通過公證,可以督促醫生盡職盡責,拿出最佳的治療方案,預測出可能的風險並及時採取措施,這是對病人的一種“服務承諾”。對患者和家屬來説,通過公證,他們對自己的病情及醫院治療方案等享受“知情權”。如果醫院由於瀆職而導致醫療事故,患者家屬可以依據公證進行起訴。

    王先生(幹部)

    針對你們推出的近期話題“你敢做生死公證嗎”,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敢!商品經濟社會,協議、合同已經作為一種避免糾紛的有效手段,被廣泛採納。成都市某大醫院推出的醫療協議公證也不失為一種手段,但還有很多值得斟酌的地方。比如説:醫院所採用的治療方案是否正規的標準不能由醫院自己來定,這需要針對其制定出一套可以比較、鑒別的系統性標準,例如醫師的配備、器械的選用、護理的方法等等,科學、公正地判定其是否正規。一旦這種標準被社會認可,醫院採用的方案確實符合標準,病人在醫院採取了一切可能救助的方法後,仍然不能康復,對醫院也無可非議了。

    高女士(法律工作者)

    醫院拿出一份寫有“出現意外,概不負責”的協議,讓病人家屬簽,是不是對這種“服務承諾”自己都底氣不足,於是就搬出“公證”來,説什麼“此協議經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並企望以此來避免醫療糾紛。

    醫院這麼想可能有自己的邏輯:這個協議經過公證就有了法律效力,萬一齣現什麼意外,病人家屬什麼也別説,你願意!這樣糾紛就避免了。

    醫院想盡各種辦法避免醫患糾紛無可非議,問題是這個辦法何以能達到目的,讓人百思不解。

    你説“此協議須經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依據何在?什麼樣的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是法定的。一般説,一份雙方都認可的協議,即使不經過公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這份協議違法,那它原本就無效。

    你説“公證是避免醫療糾紛的法律手段”,何以見得?公證是告訴你這份協議合法有效,你可以放心去履行,並不能保證雙方的履約過程都是合法的。如果誰認為這份“生死協議”已經過公證,所以不管出現什麼情況,家屬都免開尊口,那就大錯特錯了。協議不是説“醫院按正規方案治療,如果手術出現意外情況,醫院概不負責”嗎?假如醫院沒按正規方案治療,出現嚴重後果,家屬有權與你理論。再説,醫院的方案是否“正規”,家屬為什麼不能提出質疑?即使家屬對醫院的“正規方案”是出於無知的誤解而提出異議,你也不能剝奪人家説話的權利呀!顯然,公證擋不住糾紛。

    也許醫院想讓家屬明白,你“自願”簽的協議經過公證已具有法律效力,你不能對你已認可我的“概不負責”再反悔而“挑起”糾紛。有法律效力又怎麼樣?結婚證有沒有法律效力?那是不是有了結婚證就不能有離婚糾紛了?

    看來,避免醫療糾紛靠給一份“顯失公平”的“生死協議”做個公證不是辦法。

    編輯人語:截至發稿之日,還有許多讀者給我們發來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參與我們的討論。但因版面有限,我們不能一一刊登。在此我們衷心感謝讀者對我們這個版面的厚愛,並對不能將你們的看法見諸報端,深表歉意。

    

    《法制日報》 200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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