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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被狗追咬摔傷該誰賠

    原想去飯店吃一頓,誰料想飯店院內有只兇黑狗,追咬客人,致使客人從墻上摔下來。近日,摔傷的個體戶柳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鴻興飯店老闆一次性給付柳黎醫藥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等共計損失12000余元。

    去年10月,柳黎和司機前往房山區史家營鄉拉煤。中午時經過該鄉鴻興飯店,便準備進去吃點午飯再走。兩人行至飯店院內時,猛然間一黑色大狗向柳黎撲過來,柳黎急忙四處躲避,被黑狗追至院墻角落,匆忙中柳黎跳上院墻,但是黑狗又撲了過來,以致柳黎從墻上摔到了墻外,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勞動能力喪失10%。當時鴻興飯店已經停業,但是未設停業標誌。柳黎傷好後,將鴻興飯店老闆余自強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8000元。鴻興飯店老闆辯稱:飯店已經停業,柳黎是自己躲狗時摔傷的,不是自己豢養的黑狗咬傷的,不同意賠償。

    本案屬於動物危險型侵權行為,是民法上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過失為構成要件,即無論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過失,只要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直接或間接的損害,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如黑夜盜竊或是故意挑逗狗被咬傷等,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不存在其他免責條款。本案中受害人柳黎去一個沒有設立停業標誌的鴻興飯店吃飯,飯店是一個公共性很強的場所,任何人都可以去消費,柳黎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飯店主人余自強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法院最後做出如上判決。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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