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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新詞知多少

    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經公之於眾,認真閱讀後,你會發現其中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和條款,也許有的法律名詞、概念你現在還覺得陌生,但今後它們將頻繁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

    近日,記者特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對這些名詞、概念從專家的角度談了她個人的理解和看法,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包二奶”、第三者、婚外戀、婚外情:這些詞雖説沒有出現在草案中,卻已成了老百姓們評説此法的常用語,但人們往往把它們相混淆。

    此次草案中增加了一條禁止性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對於重婚大家都很明白了,“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即指當前的“包二奶”情況。

    從處罰來看,“包二奶”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構成重婚罪,對於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要根據不同情節的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進行道德譴責。但是對不以夫妻名義而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導致離婚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即無過失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第三者是指主觀上明知對方有配偶,客觀上有越軌行為,造成家庭破裂的後果,其行為與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如因受騙或受到脅迫的,不是第三者,而是受害者。

    婚外戀、婚外情定義太寬泛,個人理解不同,如果僅僅是感情活動,法律一般不介入。

    家庭暴力: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是基於越來越強烈的呼聲而增設的。包括對受害人肉體、精神、性的傷害。草案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可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勸阻、調解,或請求公安機關救助,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成員可請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無效婚姻: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立法空白。規定了婚姻無效的4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主要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二者共同之處都是自始就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除重婚的外,按照共同財産分割。

    二者區別在於,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夫妻共有財産制、個人財産制、約定財産制:這些規定是對夫妻財産制的豐富和完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收益;智慧財産權收益等為共有財産。約定不明的也屬共有財産,夫妻雙方可平等處理。

    夫妻個人財産指一方的婚前財産;一方身體受傷害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一方專用生活品等。

    約定財産制:法律明確保護夫妻約定財産制,形式不限,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可以進行婚前財産公證、法律見證等方式,一經約定即對雙方有約束力。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夫妻約定財産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有告知債權人的義務,以自己的財産來清償,否則以夫妻共有財産來負擔。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及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因這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規定很必要,對於受害的男女方都適用,但其中的受害者主要是婦女,體現對離婚婦女權益的保護。

    探視權:主要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的方式、時間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同時還規定,因探視對子女身心健康帶來危害的,法院可判決中止探視權。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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