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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肖像被踩腳下 服裝公司是否侵權

    代表服裝公司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廣告,被製成地面燈箱裝點路面,模特肖像被千萬人的腳不分鼻子眼睛地踩來踩去。這麼做是一種廣告形式,還是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權?

    ■事情經過

    據中央電視臺記者鄭俠、黎明報道:商業社會一種很重要的促銷手段就是廣告。這些年,廣告開始是往高了走,從寫墻上,到上燈箱,甚至出現了用直升機往天上挂。最近變了,開始往低了走,現在特別流行一種地面燈箱廣告,遠處看花裏胡哨一片,走近仔細一看才知道是廣告。2000年“五一”勞動節前,大連市最繁華的商業街———天津街上就安裝了6塊地面燈箱廣告。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佔用了其中兩塊,將代表自己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廣告鋪在了地上。然而,這些地面燈箱廣告的出現,卻引起了糾紛。該服裝公司模特之一的吳慶哲家人得知此事後,認為侵犯了吳慶哲本人的肖像權,一再向服裝公司要求撤換廣告並道歉,萊蔓公司卻認為地面燈箱廣告屬於廣告的一種形式,並非侵權,因此,廣告一直沒有被撤換。最終,吳家以萊蔓服裝公司做地面廣告時沒有告知當事人,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權為由,將萊蔓服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儘快撤換廣告,並賠償精神損失。2000年7月17日,經大連市中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萊蔓服裝公司敗訴,並賠償吳慶哲精神損失1萬元。萊蔓服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大連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達成了調解,結果是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一次賠償吳慶哲8500元。

    ■記者採訪

    天津街是大連市最繁華的商業街,2000年“五一”勞動節前,為了響應讓地面亮起來的號召,這條街上安裝了6塊地面燈箱廣告。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佔用了其中兩塊,將代表自己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廣告,鋪在了地上。

    劉昕(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廣告部經理):“我們把廣告做在地面上,也是想傳達一種服飾的文化。”

    當時萊蔓公司選擇的是一張由吳慶哲等3位模特組成的品牌廣告照片。當得知照片被鋪在了地上,被千萬人的腳不分鼻子眼睛地踩來踩去,吳慶哲及家人都認為難以接受。採訪時,正好趕上吳慶哲到外地出差,於是我們採訪了他的家人。

    吳慶哲的母親:“我們當時感到很驚訝,我老伴一聽就説,怎麼能鋪在地上呢?不行,我得去找,這太侮辱人格了。”

    據介紹,吳慶哲是1998年進入模特界的,曾經參加過一些大型的時裝表演,在大連市已經小有名氣。1999年2月,吳慶哲與大連凡神模特公司簽約,成為凡神模特公司的簽約模特。隨後,凡神模特公司與萊蔓服裝公司簽約,確定吳慶哲與其他2位模特作為萊蔓服裝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吳慶哲的姐夫説,作為模特,他雖是萊蔓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但是把廣告照片鋪在了地上,這事讓人很難接受。

    吳慶哲的姐夫:“大連人的照片鋪在大連最繁華的街上,讓大連人去踩,這事兒讓誰都不相信。”

    於是,吳慶哲本人及家人一致要求萊蔓服裝公司將廣告撤換下來,並向他們道歉。和吳慶哲一樣,照片上的其他2位模特也表示不滿。

    孫志博(大連市凡神模特公司模特):“我聽了也很驚訝,頭一次聽説地面廣告。我對這種形式的廣告有些反感,況且,當時沒有人求得我們的同意。”

    這件事在大連市民中也引起了很大的反響。

    大連市市民:“我覺得不合適,這是對人格的一種侮辱吧。”

    大連市市民:“如果本人同意,可以這樣做。但如果沒有經過本人同意的話,不管給多少錢,如果是我,我都不願意這樣做,這對我自己的形像是一種損壞,有損我自己的尊嚴。”

    大連市市民:“就是通過廣告宣傳一個産品,讓一個産品流通起來,這是一種方式,我感覺這種方式挺好的。”

    對於此事,做廣告的萊蔓服裝公司有自己的看法。

    劉昕:“我認為,模特這個職業有別於一般的老百姓,它就是把他的形象賣出,模特不代表他本人形象,而是代表一個公司的形象。所以他們認為,我們利用他的形象來踐踏他的人格這種説法是站不住腳的。”

    萊蔓服裝公司還稱,他們不能接受吳慶哲本人及家人提出撤換廣告的要求。因為萊蔓服裝公司在做廣告時,沒有直接和模特簽約,而是和他們的代理公司凡神模特公司簽的合同。所以,萊蔓服裝公司認為,吳慶哲應該委託凡神模特公司出面談此事。而凡神模特公司的負責人則稱,在模特公司和企業三方之間簽約時,並沒有對所做的廣告形式,比如説是做在墻上還是地上有一個詳細的規定。凡神模特公司則認為,這種簽約方式是很普遍的。

    林樂臣(大連市凡神模特公司經理):“一般來説,經紀公司簽這個協議都是這樣簽的,並沒有具體規定企業把廣告放在什麼位置。”

    凡神模特公司對萊蔓服裝公司所做的地面廣告,也表示可以理解。

    林樂臣:“做這個地面廣告,誰都沒有想到。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人們有些觀念需要更新,我認為,大家可能會慢慢接受這種形式。”

    萊蔓服裝公司也認為地面燈箱廣告屬於廣告的一種形式,只是一種新生事物。産生分歧是因為人們在觀念、認識上存在差異。而吳慶哲的家人卻不這麼認為。

    吳慶哲的母親:“我想這不是觀念問題,也不是對文化的理解問題。如今,是他的照片鋪在地上任人踐踏。”

    吳家認為這是侵犯了吳慶哲本人的肖像權,於是一再要求撤換廣告,而萊蔓公司卻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行動。於是吳慶哲的家人表示,他們將用法律的手段解決此事。然而,令吳家感到意外的是,吳慶哲簽約的凡神模特公司並不支援他們提起訴訟。

    林樂臣:“萊蔓公司的廣告是和我們公司做的,並不是和他本人,要打官司必須要通過我們公司和萊蔓進行交涉。”

    吳慶哲的家人並沒有理會模特公司的意見,在事發的兩個月後,吳家以萊蔓服裝公司做地面廣告時沒有告知當事人,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權為由,將萊蔓服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儘快撤換廣告,並賠償精神損失。對於這次訴訟,萊蔓服裝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他們是合法取得了模特的肖像權。

    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代理律師:“公司採取這樣一種特殊的廣告發佈形式時,沒有必要徵求模特的意見,只要我這個發佈形式,第一沒有違法,第二沒有違反社會公德就可以了。”

    2000年7月17日,大連市中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萊蔓服裝公司敗訴,並賠償吳慶哲精神損失1萬元。萊蔓服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大連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雙方激烈的法庭辯論後,雙方達成了調解,結果是大連市萊蔓服裝公司一次賠償吳慶哲8500元,但並沒有提廣告是否撤換。目前,萊蔓服裝公司撤換掉了原廣告,經新模特同意,換上了新的人物形象廣告。

    ■專家説法

    1.模特未通過模特經紀公司就起訴了服裝公司,這個訴訟是否可以成立?

    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我認為可以成立。因為,模特經紀公司只是模特的代理人,他的代理許可權就一般意義講,包括有關肖像的提供、使用、發佈等方面。當模特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一個訴訟。

    2.用模特照片以地面燈箱的形式來做廣告,是否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權?為什麼?

    葉林:我認為這是一個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肖像權,實際上是指一個公民的肖像,在給自己帶來合法的利益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想利用他人肖像的時候,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甚至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才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去使用他人的肖像。

    3.服裝公司的律師認為公司已經買了模特的肖像,公司有權按自己的意願使用,這種觀點對嗎?

    葉林:這不是買肖像,而是一個模特,同意他的模特公司代理他去簽署一個協議,在協議中,並不包括做地面肖像的使用。

    4.地面肖像的使用在協議中需要特別説明嗎?應當如何做?

    葉林:在法律上把這樣一種非常特殊用途,或者非常特殊功能的約定,稱做異常條款。因此對於異常性的事情的發生,或者是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做特殊的約定,才能構成約束力,否則等於沒有約定。經紀公司是個專業性機構,應該知道怎麼去保護好自己的模特,因為他是為你出力的、為你工作的人;同時,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因為你是借此從事商業,你要體會出你的客戶的利益。一個合同當中,如果只有簡短的一句話解釋所有的例外和特殊,這種解釋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上,肖像權的使用是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來解決的。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就可以了。法律鼓勵人們通過協商的辦法,通過自願的原則,來處理相互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5.如果要用到肖像,什麼情況下要特別注意可能出現異常條款?

    葉林:比如,活人的照片放在死人的墳墓上,或者是其他一些喪葬用品上;把某一個人的肖像雕刻成一個蠟燭,把這種蠟燭點著了以後燒掉,還有就是性用品,這些都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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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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