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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地契和民國土地所有權狀今天能否算數

    一封令人關注的來信

    前不久,記者收到一封來自福建省泉州市的來信,信中反映該市鯉城區朝暉小學與一私人之間發生的一場土地糾紛。這塊有爭議的地位於朝暉小學校園內,北到學校籃球場內,南接學校圍墻,上面有5棵龍眼樹,面積931.53平方米。但在1996年,市土地部門已將此地批給了私人使用,而批地的理由是對方持有清朝的土地買賣契約和民國的土地所有權狀等。

    怎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土地契證在今天仍然有效?怎麼一片凈土的小學校內會有私人使用的土地?對此很多人都不清楚也不理解,包括一些土地部門的同志,國地資源部權屬處的同志則説要問省裏。帶著以上的問題,記者走訪了當地有關人士,從中又發現了令人深思的新的問題。

    糾紛的發生和發展

    這塊地究竟屬於誰校方説,朝暉小學土地使用的歷史來源是———1958年國家重點項目開工,在這片地方徵用果地、荒地等興辦泉州市鋼鐵廠所屬耐火材料廠,1962年耐火材料廠下馬後,將土地資源無償撥給了鯉城區教育局(原泉州市教育局)朝暉小學(前身是泉州市實驗小學分校)使用,一直使用至今,有泉州市人民政府(62)泉人財辦字第159號文為證。1963年福建省教育廳和統計局在核定校産時,學校所做的校舍平面圖上是將這塊地劃在校舍之內的。

    關於校舍來源這一點,曾于1958———1961年擔任泉州市市長的85歲高齡的王今生對記者説,當時的歷史情況就是這樣,中央一個命令下來,緊急徵用土地大煉鋼鐵,就馬上徵用,很多都沒有辦手續,在泉州這樣的情況很多。

    私人林某説,這塊地是他家的業産,在過去是果園和厝宅地。當時耐火材料廠徵用的是北邊的地,並沒有徵用這塊地。

    這塊地當時到底有沒有被徵用?由於朝暉小學一直沒有找到當時耐火材料廠的佔地平面圖,所以現在無法説清楚。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目前這塊有爭議的地是在學校圍墻之內的,而據學校説這道圍墻是1962年就有的。私人林某也説當時的校長説在這個地方砌圍墻距離最短,還可以保護林家的龍眼樹,林家也就答應了。但當時的老校長現在已經去世了,當時是怎樣砌的這道圍墻,現在無人能證明。

    第一次告上法庭校方説,1987年11月13日,林某與朝暉小學為果地使用權及果樹所有權發生糾紛,為此,林某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起訴。1988年9月15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發出(1988)泉鯉法民字第00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根據省人大的有關規定,對於學校的校産發生糾紛,應由縣以上的人民政府進行調處。

    林某對裁定不服,1988年10月17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89年3月28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1989)泉中法民上字第02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林某訴爭的果地使用權,原屬泉州市(現鯉城區)人民政府無償調撥給實驗小學分校(現為朝暉小學)使用的。本案不是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林某應向鯉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解決。

    林某拿到了土地使用權證1988年8月30日,也就是林某在同朝暉小學打官司的期間,林某填寫了“土地登記申請書”。

    接著,地籍調查表出來了。接下來,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記審批表中,在四至一欄中為“東,本墻至朝暉小學廠房,北,本墻至操揚”。據校方説,學校沒有蓋章確認地界。在初審意見一欄的該宗土地使用一項中審查人寫道:“四至清楚,無爭議。”可實際上是存在著爭議的。在請准予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一項中審查人寫道:“面積玖佰參拾壹點伍參平方米作為住宅用地。”日期是1996年1月15日。在土地管理機關審核意見一欄中是同意,日期是3月25日,發證機關批准意見一欄中蓋公章的日期是4月9日。這樣,林某就拿到了紅色的406011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在審批期間的1996年2月2日,泉州市土地登記發證辦公室張貼了有林某在內的(1996)第004號《關於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但據朝暉小學講,他們沒有見到這張公告。

    第二次告到法庭據校方講,1996年元旦,林家叫人在學校的籃球場上築起了一道1米高的磚墻,學校于元月9日下午報告了市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大隊前來進行了制止;1996年5月5日上午8時許,林家叫人擅自推倒學校的南邊圍墻,開設大門。林某也對記者説,他們是想在墻上建門,並已經做好了門板,現在還存放在那邊一人家內。校方又説,1998年10月,學校為迎接“兩基”國檢和省檢,在該地建臺階、校門、圍墻,貼《小學生守則》等瓷磚,多次遭到林家的阻止和毀壞。

    1998年10月15日,朝暉小學向泉州市土地局發出緊急報告,懇請依法收回錯發給林某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沒有結果。

    1999年9月28日,朝暉小學一紙訴狀把泉州市市長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被告發給林某的泉國用(96)字第406011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泉州市人民政府在答辯狀中説,原告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校方的訴訟代理人則説,被告的職能部門將訴爭地從原來的“果地”改為現在的“住宅地”與歷史事實不符。

    2000年2月17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書,認為原告已在1996年5月8日知道被告頒發給第三人林某土地使用權證的內容,但未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因此,本案原告已喪失起訴權。

    朝暉小學沒有上訴,但他們也並沒有就此而放棄。2000年3月27日,朝暉小學又向泉州市土地管理局遞上《關於不宜向非法獲得泉國內(96)第4060117號土地使用權證進行年檢的報告》。此糾紛目前仍未平息。

    職能部門如是説

    批地的依據是什麼泉州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科的陳科長對記者説,給林某辦證的依據有三:一是宣統年間的地契,二是民國三十三年的土地所有權狀,三是在這兩張紙上蓋的1964年的章。

    這種私人之間的土地買賣,當地叫做“白契”,意思是沒有蓋政府的紅印章。記者在陳科長那看到了這張粘在硬硬的紗布上的清朝宣統元年捌月的白契,上面大概的意思是這樣的:立下賣出業産字據的人因逢母病故,欠銀元作為收埋費用,將自己的龍眼果園一所,連同三個宅子,賣給自己的侄子。契中所提的這個侄子就是林某的父親。已經泛黃的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卅日的土地所有權狀上寫的是林某的名字,在地類面積一欄中寫的是“果地壹畝捌分伍厘”。在這兩張紙上,都蓋有一個長方型的紅色的章。陳科長説,這個章是非常關鍵的焦點。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章上寫的是什麼。章上面有紅色的印字,也有墨跡寫上去的。章的上方是從右向左的“泉州市人民委員會”,下面是豎寫的,其中有幾個紅色的印字看不清楚,大概的意思是這塊地在1964年5月將其中的零畝肆分壹厘,合二百多平方米,與房管處交換作為公産。關於這個章,朝暉小學曾問過泉州市建委産權科的顏科長,他説這章叫“登出確認章”,即政府徵用了一部分土地就從原有土地面積中登出的意思,至於剩下的部分是否就確定為私人所有,不好説。

    當記者問到當時耐火材料廠是否徵用過這塊時,陳科長説,曾派人查過有關資料,但沒有查到。如果當時這塊地真的是讓耐火材料廠徵用了,那土地局辦錯了就要把地退還給學校。記者曾到房管部門檔案室看到一張“晉江市由義鎮地籍公佈圖”,晉江市義由鎮即現在的泉州市,這是目前能拿出的有關耐火材料廠的惟一的一張地界圖,在圖上,在林某那塊地的上方寫有“耐火材料廠”幾個大字,但沒有明確的邊界。校方説,他們下決心再去檔案館搜尋有關的材料。

    如何認定過去的契證對解放前的契證應如何認定,這一直是人們關心的事。陳科長對記者説,解放前的契證,以最後一手,即最後一次的認定來判別,看業主是否有使用權,對林某的這塊地,因為解放後政府沒有發給林某新證,所以也就是以1964年的這個章來認定這塊地是林某的。

    這麼重要的章,搜尋了多次都沒找到,實在是個謎!由於土地部門是在80年代才成立,之前的情況土地部門也需要找有關的人才能説清楚,那麼誰能説清楚當時的確認情況?當時的經辦人是誰也沒有記載。當記者問起林某此事時,林某説這事是他已去世的母親辦的,他不清楚。

    當記者在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問及此事時,地籍處的王所長説清朝和民國年間的土地契約現在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但可以作為一個歷史來源作為參考,如果在沒有爭執的情況下,可作為權屬來源的參考。那麼在有爭執的情況下呢?希望有關部門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果地為何批成住宅地?由於土地部門成立得比較晚,過去的有關材料在房管部門檔案室內。在檔案室的那張標明時間為民國三十三年,即1944年的“晉江市由義鎮地籍公佈圖”上,林某的地為第29段,編號為果194,面積為1.85畝。給記者拿圖的這位女同志明確地對記者説,這是果地,無房宅。

    泉州市建委産權科的同志對記者説,果地按道理應按果地批。但泉州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科的陳科長對記者説,這塊地過去定的是果地,但從1944年至1988年,已經過去四十多年了,可以在這塊上種植,也完全可以在這塊地上蓋房子,所以可以改批為住宅地。但不知他説的這些有沒有法律依據。陳科長最後説住宅地要比果地值錢。

    思考之一:批地辦證須慎重

    林某説,他家地契上這1964年的章可以否定1963年學校校捨得認定,學校説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1982年的規定可以蓋過你1964年的章,為此雙方之間已發生過多次衝突。

    在地契文末上蓋有一個紅色的圓型的章,上面從右向左寫著“泉州市人民政府”,下面是“驗契”,當記者問陳科長這章是什麼時候的章時,他答不上來,説可能是和那個長方型的章是一個時候的。記者又問,那為什麼長方型的章寫的是“泉州市人民委員會”,而這個圓章寫的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呢?陳科長又答不上來,記者再問這個長方型章是什麼章?他還是答不上來。於是他急忙給市建委産權科的顏科長打電話詢問。為什麼不能在辦證時把這些情況都搞清楚呢?

    在1996年國家教委《小學管理條例》中規定:“小學校舍應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1982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出的《關於維護學校正當權益,保障教師人身安全的佈告》中指出:“對學校的房地産有糾紛的,應在縣以上政府主持下協商解決,未解決之前,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強佔。”《福建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應當暫緩登記:……(二)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解決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如何解決土地糾紛也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都應依照執行。

    1989年泉州市人民法院裁定由區人民政府解決,但之後,在未經當地人民政府調處和當地土地部門調解的情況下,市土地部門就發給了林某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非但沒有使糾紛平息,反而使衝突更加激烈,還把市長告上了法庭。此事牽扯到歷史原因,應做深入細緻的調查。

    陳科長希望記者能幫著做些協調工作,但記者聽完雙方的想法後,感到懸殊太大。陳科長又説,其實林某得到了這塊地的使用權,也很難使用。如要蓋房子,得經規劃等八個部門批准蓋章,哪個部門沒通過都不行。目前省國土資源廳也在關注這件事,我們希望不久會有一個圓滿的結果。

    思考之二:確定權屬很有必要

    很多單位沒有土地使用權證鯉城區教育局計財裝備股的同志對記者説,泉州市中小學校普遍沒有土地使用權證,而中小學校的校舍來源又很複雜,有華僑投資建的,有私校轉辦的,有集資辦的,有國家財政投入辦的,有的是在過去的祖廟、城隍廟中辦的,甚至有的學校是借私人的地辦的。有徵地辦的,徵用的手續也不是很正規。如再有類似朝暉小學這樣的糾紛,又將是很麻煩的。

    2000年6月8日,根據泉州市領導的指示,召開了要求確定教育系統各單位産權的會議。市規劃辦、土地局的負責同志到會,要求學校將目前的規劃平面圖和延期規劃平面圖上報到有關部門。各學校認為這是一件好事,積極性很高。朝暉小學報的還1963年的那張平面圖。

    陳科長也對記者説,文教衛生事業單位以及行政機關基本上都沒有辦土地使用權證。他分析其中原因,一是怕辦證花錢。二是覺得自己是國家單位,地不會被別人拿走。而與此截然相反的是,有些部門和個人非常重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這當中一是房地産開發商,二是過去的私宅業主,三是個體戶,四是工廠,五是商店。歸納起來,這些單位和個人都是有盈利效益的,或者是需要土地使用權證去辦理貸款等。這也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這方面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同時,土地部門對這方面的宣傳力度也不夠。

    明確産權依法用地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出的土地登記規則中六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佔地處理辦法論處;……”陳科長對記者説,目前社會上對土地登記辦證還是沒有引起重視,可是土地法認為沒有登記就不受法律保護。還有,現在城市普遍對房産證比較重視,對土地證不太重視,所以造成有些開發商鑽空子。他認為我們國家的土地管理應進一步規範。現在有的是辦了房産證而沒有辦土地使用權證,有的是先辦土地使用權證,有的是先辦房産證,應加以規範。現在有些地方搞房地合一比較好,能夠使房屋土地測量一致。另外,房地管理還有待於現代化,如引進電腦等,使得辦土地使用權證像辦戶口本一樣方便快捷。

    我們在此呼籲,為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強化土地的統一管理,全社會都要重視土地登記,明晰産權,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法制日報》 20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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