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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狀告母校

    一方是為培養本校師資力量而將“推免獎優”政策與定向培養相結合的四川師範學院,一方是渴望繼續深造而又不願受定向合同束縛的學生,兩者間“求才”與 “求知”的願望由此産生衝突,但這卻是一場沒有贏家的爭鬥。

    定向保送合同惹糾紛川師院面對“尷尬”官司

    2000年10月19日,是四川師範學院最“尷尬”的一天。南充市順慶區法院公開審理兩起保送研究生狀告母校四川師院“定向合同無效,退還畢業證、學位證”案。雖然類似案子並非第一次,但這兩位原告卻很特殊,一位是時任川師院研究生處處長的女兒何春環,一位是時任川師院校紀委書記的女兒張愚。

    這樁“窩裏反”源於一紙沿襲多年的定向保送培養合同。從80年代開始,國家教育部制定了“推薦應屆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為碩士研究生”的政策,而急於培養本校師資力量的川師院將此作為優惠政策與定向相結合。如果優秀學生願意回校工作,他們將提供此免試名額,但雙方應先行簽定《保送研究生定向培養合同書》,並進行公證。然而,這紙合同的簽定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隨著時間的推移,開始有保送生拒絕履行合約回到南充。有的拿到學位證、畢業證後便立即消失,有的乾脆連雙證都不要就走得無影無蹤。川師院曾試圖主動起訴追回流失人才,但往往適得其反,這些曾享受“推免獎優”政策的學生都寧願選擇“賠錢走人”。

    據了解,2000年7月7日,當川師院派出專車來接他們翹首以盼的保送生時,原應回校的16個學生卻只出現7個,另外9個始終沒有露面,其中,就包括川師院的3個教師子弟。

    學校的極大失望與學生的極力逃避給川師院蒙上了難言的陰影,除去向不明的另8名學生外,何春環則已考上四川大學中國古典文獻學的博士研究生,但因為學校拒不交出何春環的檔案和雙證,何春環無法報名。“讀書的權利”與“學校的工作需要”因此發生衝突,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釀成官司。

    在法庭上,何春環認為,川師院擅自在“推免獎優”政策外附加“定向培養 ”,利用學校掌握推薦大權的優勢地位,將“不能繼續學習”這種與《憲法》和《教育法》相悖的條件,通過格式合同強加給學生,顯失公平,不應有效。

    另外,合同上規定了違約責任,何表示可以接受“懲罰”,交2萬元違約金換取“讀博”機會;但學校拒絕這種“合法”方式。何説,這是學校在堅持用一種落後的人身依附關係來約束學生的“自由”。

    但川師院稱,他們結合實際制定的政策沒有違背國家政策。由於特殊的地理等因素,要留住人才確屬不易,川師院出於保證充足的師資力量的目的才採用這種方式。學校和學生是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簽定合同的,學生如果不願意,可以放棄推免而直接報考。學生有受教育的權利,但不能以傷害學院利益為前提,否則,學院工作將難以為繼。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原告被告雙雙上訴

    日前,此案一審判決,何春環提出的兩個訴訟要求被一駁一立:法院駁回了何要求宣佈《保送研究生定向培養合同書》無效及賠償請求;但同時又判令四川師範學院退還何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證、學位證書。但令人驚訝的是,何春環與校方竟雙雙上訴,不服判決。

    法院認為,學院在徵得定向生同意後與之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何春環沒有學院脅迫的證據,故該合同有效。但何春環的學歷證、學位證是證明何個人學位、學歷的個人證件,應由個人持有,學院將其扣押的做法欠妥,應當退還。

    但該判決結果沒能讓雙方偃旗息鼓。何春環稱,合同無效不成立,自己仍然無法維護“讀博”的權利。學校卻認為,何春環的雙證理當退回定向單位,在沒有到校報到的前提下,學校不會退還雙證。

    另外,記者通過可靠途徑獲悉:川師院在今年的保送政策中又新增一條,即被保送學生除了要簽定向合同外,還須交納3萬元保證金。

    各方評説何春環:合同不是“賣身契”

    “在國家鼓勵人才自由流動的政策下,我相信,一紙合同絕不等於‘賣身契 ’。”何春環在接受筆者採訪時如是説。

    “如果連讀書這種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都要由學院按計劃安排,並強行剝奪我違約的權利,這紙合同跟封建制度下的賣身契有什麼區別?

    “另外,學校今年增加3萬元保證金的新政策,這難道也是保護人才嗎?這只會讓學校失去更多可以造就的優秀師資力量,對具備條件而又缺錢的學生是不公平的!”校方:矛盾要靠發展來解決

    2000年12月27日,四川師範學院現任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校長佘正松接受了筆者採訪。

    對於今年的保送生條件中增加了“3萬元保證金”一條,佘説:“這幾年,背信棄義的情況越來越多,學校往往人財兩空,損失極大,所以才增加一條,算是學院的一種自我保護。”

    就學校被批評在計劃經濟的人才制度下,過多地依賴人身依附關係,太落後,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問題,佘校長説:“所謂計劃也是相對的,市場也需要計劃。雖然定向保送不是我們惟一的人才引進方式,但至少它對解決當前的實際困難是行之有效的,也是我們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重要方式。我也希望有一天能以“報酬”這種純粹的方式來解決一切問題。我想,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步伐邁進,留在西部的人才愈來愈多,制度也會隨之而相應改變。前進中的矛盾要靠發展來解決!”

    律師:拒絕違約是絕對錯誤的

    鼎立律師事務所彭文鬥律師稱,從目前的情況分析看來,這份保送定向合同應該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但是,合同中“不能要求繼續學習”這一條款和《憲法》相違背,按規定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但他認為,何春環違約可以承擔違約責任,川師院強行拒絕何春環違約的方法是絕對錯誤的。省招辦:制度滯後耐人深思

    四川省招辦的不少同志對此案早有所聞,據稱,“推免獎優”與定向相結合在該省高校並不鮮見,但像這樣保送生將學校訴至法庭的卻史無前例。

    省招辦有關人士稱,國家提倡“推免獎優”政策,卻沒有禁止學校根據實際變通使用。川師院將此作為師資培養的優惠政策,附加定向條件是可以的。國家規定,保送定向生報考博士是需要經過定向單位同意的,這是為了避免人事管理混亂。因此,何春環的做法確實有些欠妥。

    但對於川師院新增“3萬元保證金”的推免條件,他認為有些離譜。

    他認為,問題的産生和激化,從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制度的滯後和問題的存在。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才流動速度和方式將會越來越快越多變,高校的人才觀如何適應這種變化,實在耐人深思。國家教委:建議協商解決問題

    就博士生何春環狀告母校四川師範學院一事,2000年12月28日,筆者電話採訪了國家教委有關負責人。

    國家教委人事司教師工作處人士稱:沒有政策限制,不應該不放。

    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綜合處及研究生招生處人士稱:對保送研究生必須回母校工作,國家教委沒有統一的政策規定;研究生的招生,是高校自主辦學自主招生,教委沒有統起來。對何春環這類情況,如果是自願簽訂了協議,就應履行協議;如果爽約,就比較麻煩,建議還是協商解決為好。

    人才專家:兩敗俱傷不明智

    長期從事人才研究的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專門人才研究所所長查有梁教授對校生雙方矛盾如此激化深感憂慮,他稱,此事雙方都有過錯。首先,定向保送合同中的“不能繼續讀書”、“留校任校8年”等條款都不是很恰當的,不利於人才的培養和學生的發展。

    他表示,這場官司僵持的結果必定是兩敗俱傷,即使川師院贏了官司,學生雖有損失,但學校無形資産的損失更大,可以説贏官司比輸官司“輸”得更慘。因此,從學校吸引人才的長久利益考慮,用人政策不僅要合法,還要合情合理,考慮雙方發展。一方面,學生能考上博士也很不容易,限制其繼續學習是一種不尊重人才的笨方法。現實中的實例很多,即使你將一個博士生或碩士生強行留在單位,只要他們心中不情願,不好好幹,結果只會更糟糕。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讓他們懂得法制社會應該講信用。

    從解決衝突的角度出發,他建議雙方互相理解。佔優勢地位的學校應主動一點,敢於承認不足,修改方案。兩敗俱傷畢竟不是明智的做法,爭取“雙贏”才是勝利。如果無法留住何春環,學校應主動放棄,給她空間。即使她不回來,但她始終都是為社會做貢獻。

    

    《南方日報》 2001年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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