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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法制:虛擬與現實的對話

    目前我國網際網路法律法規規章名目

    1.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

    2.關於網際網路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資訊産業部)

    3.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2000年11月資訊産業部)

    4.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1月資訊産業部)

    5.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2000年11月1日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

    6.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

    7.網站名稱註冊管理辦法(2000年9月1日)

    8.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0年9月1日)

    9.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9月1日)

    10.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資訊産業部2000年4月25日)

    13.關於加強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4月20日)

    14.電腦病毒防治管理辦法(2000年4月26日)

    15.關於音像製品網上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4月)

    1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批准)

    17.電腦資訊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2000年1月國家保密局發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2月28日通過)

    背景提示 :網路時代的到來,對傳統的法制帶來了巨大衝擊。網路世界出現的法律問題,讓負有沉重使命感的專家學者們憂心忡忡。最近社科院法學所與中國法學會聯合舉辦網際網路法制建設研討會(傳媒與法律論壇之一),特邀中外法學專家、新聞學者、傳統媒體、網路媒體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針對網際網路對現代法制的衝擊和挑戰、網路時代的憲政問題、表達自由與傳媒立法、網路環境的版權隱私權保護、網路犯罪與網路管制等問題展開研討。今從中擷取部分以饗讀者。

    網路世界的“餓狼傳説”:中國網際網路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引進外資就等於引狼入室,中國本土投資與國外投資在網路界的競爭等於與狼共舞,實力懸殊的拼殺結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幾年中國網際網路業的火爆發展較美國本土毫不遜色。國外在中國網際網路業的風險投資越來越多,中國的網際網路公司爭先恐後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你來我往,出盡風頭。2000年中國網路界曆盡風雨飄搖,正在期盼春天的光臨。且不談網路新貴一夜身價上億的致富新理念,還是網際網路本身帶來的足不出戶、一網閱盡天下的便利,畢竟中國的網際網路時代到來了,並且來勢迅猛。在網際網路的發展中,中國已排名世界第八,從國內情況看去年中國已擁有電腦350萬台,有近1600多萬人上網,並可能在3-5年後成為世界最大的網際網路大國,市場發展潛力依然巨大。

    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相比,中國網際網路業的法律規範現狀顯得不盡人意。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教授田捷坦言目前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現狀:首先中國政策規定在加入WTO之前,禁止國外投資進入網際網路領域,但這一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存在的大量灰色地帶,顯然國外投資已“暗渡陳倉”,大量涌入網際網路業。其次,國家規定中國網際網路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須經中國證監會和資訊産業部批准,但大量網路公司的上市沒有履行批准手續。第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不準線上討論國家機密並要求網路公司在技術上監控BBS和聊天室,但作為商業運營公司無法確定何為國家機密,ISP在技術上也無法監控BBS和聊天室,這種缺乏技術支援的政策法規缺乏可操作性。第四,關於國外公司進入網際網路界的法律法規至今沒有出現。每天都有國外投資的公司出現,無法可依,政策不明。國內投資不願投,國外投資冒著風險進入,這些冒著風險進入的投資往往不很規範。在這種國家政策不明確,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們引進外資如同其他行業形容的就好比引狼入室,覺得外國投資與中國投資的競爭是與狼共舞,如果我們的資金管理人才不如國外投資者,最後的比拼結果很可能是被狼吃掉。

    傳統法治是基於主權與國家的存在,面對開放的無國界的網際網路時代,我們可能需要一套嶄新的網際網路法律體系,傳統法已很難適應新要求。

    現代法治是工業文明的産物,而網際網路使資訊成為最大資源,必然導致資訊文明時代的到來。在沒有時空界限的虛擬世界,現實的傳統法能否適應新要求新現象?我們要制訂一套超前的網路法律新體系嗎?澳大利亞公民在美國網站發表有損中國利益的言論,誰有司法管轄權,適用何國法律,法院判決如何執行?又如電子商務中,我國稅法如何克服網路交易的無紙化,實現有效的監控,電子票據怎樣定性?網際網路作為一種聲像文字相結合的新的社會形態,怎樣定性?是電視電臺還是新聞出版媒體?顯然既有的中國法律難以解決此問題。社科院法學所周漢華副研究員談到網際網路對法律的挑戰時,認為有兩個問題應予關注,首先,網際網路時代的法律是一套新的法律還是傳統的法律。傳統法是否適用於網際網路存在很大疑問,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傳統法要想適應新現象就必須予以修改,但不是不可能出現嶄新的網際網路法律體系。自從羅馬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以來,私法領域基本沒有太大變化,私法領域對新現象僅作調整也可適應發展,但是受文明衝擊最大的是公法領域。至於未來的網際網路法律規則,是類似于國際法的自治規則。這些規則的制訂是由網路界自身參與的國際組織來完成,而不是由某個具體的民族國家完成的,並採用技術性的強制方式來保障規則的履行。這種網際網路法律會更富效率,更利於跨國、跨主權的範圍的遵守。網路法律的覆蓋面越來越大,註定成為一種未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次,網路立法的目的是管住管好,還是合理規置。管住管好,一切盡在掌握是任何統治者求安全的本能心態,但希望以立法者的智慧來約束技術的發展是會落空的,因為連最富智慧的電腦專家也難以預測網際網路的未來發展。

    與此相反,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研究員唐廣良認為網路時代存在的信用問題、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公民隱私權問題、淫穢反動內容的宣傳、國家機密的保護,都是在傳統法治時代都有的法律問題,因此不單單是由網際網路帶來的問題,只不過借助了一些新手段,或是網路的出現更凸現了這些問題。另外網路案件的跨國界性也不是網路所獨有的,像打私販毒等大案都牽扯到主權國家判決的執行、承認和證據的蒐集問題。像網路除空間是虛擬的,其他都是實在的,網際網路並沒有帶來任何全新的東西,故所有傳統法律規則都可以適用於網際網路。不管網路如何發展,人始終是法律的主體,法律都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網際網路只是一個新現象,只需對現有法律進行調整,無需制訂一套新的法律體系,取代傳統法律體系。因為簡單來説,網路糾紛的解決最終還需主權國家的努力,各國政府的配合。

    網路立法限制與言論自由憲法保護的悖論:網上大量宣傳色情、種族、暴力的內容應予限制,還是視為一種網上表達自由應予保護。各國莫衷一是。

    今年4月,法國網際網路用戶發現在雅虎駐歐洲分支網站上有納粹物品拍賣,其中包括宣揚種族主義的納粹書籍、印有黨衛軍徽章的T恤、徵兵公告及希特勒的水彩畫等。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已作出裁定,雅虎必須尊重法國法律,要求雅虎90天內採取有效過濾措施禁止法國網民進入有關拍賣納粹文物的網站,否則每超過1天罰款10萬法郎。在巴黎法院的審理過程中,雅虎辯稱雅虎業務由美國政府管轄,並根據美國憲法享有言論自由,納粹物的網上拍賣不能被限制;在技術上由於網站無法確認訪問者的身份和國籍,因此無法識別是否是法國瀏覽者而對其進行限制。與此相應,日本和德國也已向雅虎發難,阿根廷聯邦法院作出裁決,以納粹物品出售有悖公眾倫理為由,禁止阿根廷人進入雅虎的拍賣網站。台灣社會團體最近針對很多少女利用網路作色情仲介,大搞皮肉生意的現象大聲疾呼加強網路管理,以遏制網上色情,拯救沉淪少女。

    談到對網路內容的限制,美國國會曾于1996年通過一項法案,以限制、阻止網上黃色內容對青少年的影響和毒害。但此法案的出臺遭到了強烈反對,並被美國公民與權利協會及其他民間非政府組織起訴到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此法案因違背了美國憲法所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權而無效。

    毋庸質疑,網路的出現和發展拓寬了人們的表達自由空間,對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對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推動。但對這種絕對的網路言論自由是否應給予適當限制?對此有學者認為國家權力機構不應過多干預,應通過網路的自治和社會個體在網路世界的道德自律解決。譬如讓相反觀點在網上自由表達,充分辯論,以起到相應的抵製作用;在個人通過網路增強了對抗社會的能力的情形下,強化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意識。目前網路內容的無限制,到底是出於一種技術障礙,還是由於法律自身的缺陷呢?正如雅虎在法國的遭遇,網路的無國界帶來的國家間的法律衝突被提上日程,網路自身如何避開這種本地和國際化的衝突,針對法律或網路來説都是一個技術難題。法國法院的判決在網路面前能否得到切實執行,能否切實阻止法國公民接近納粹品拍賣?除非雅虎刪掉相關內容,或禁止所有法國公民上網,否則難以奏效。對於網路言論自由的規置問題,社科院新聞所研究員張西民提出三點解決方案:網路自律先行,法律慎行;法律的制訂和調整要考慮技術的可能和可行性,以實現法律的現實性;把經濟社會發展作為制訂這方面法律的參照。

     網路發展使資訊自由成為一種可能,公民的個人隱私、國家的安全保密資訊亟待法律的保護。目前狀況令人擔憂。

    關於網上的隱私權保護,在美國已成為法律界關注的焦點問題。1998年底美國總統克林頓就簽署了《公民網路隱私權保護暫行條例》。事情肇始於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推出的新産品。微軟在推出的WIN98中設定了一項技術,通過它微軟可以輕易從網上把個人電腦中的資料和個人資訊提到它的數據庫中。英特爾公司在其新推出的奔騰Ⅲ中也留有序列碼,通過它公司也可輕易獲得上網電腦的個人資料。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的這些行為在美國已引起了隱私權保護組織的強烈抗議。顯然隱私權的保護沒有得到我國網民的應有重視,事實上隱私權保護問題早已潛伏在了我們的日常網上生活中,譬如通過網上交易後,你的姓名、地址、信用卡資訊極有可能被網路服務商獲取並用於商業用途。

    關於國家安全保密資訊,有的專家認為基於國家利益安全,可視為政府隱私權。由於病毒、駭客、國外情報系統對中國網站的入侵、國內網路的防範意識薄弱,我國國家資訊安全、資訊保密問題已不容小覷,國家保密法的有效執行面臨著挑戰。國家保密局法律官員郭傑認為國家資訊保密存在的問題是:一是目前的上網資訊缺乏必要的審查,不該上網的上了,什麼是國家保密法允許上網的資訊,標準有時較難判斷。二是網路安全包括在網路運作中因防範不夠,有些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受到侵襲而洩露。依記者所見,針對上網資訊的審查,國家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對網路內容逐一審查,否則網路與傳統媒體無啥區別;讓網路媒體自律,又很難實現,因為網路媒體對資訊的選擇傳輸更多注重新聞的價值和受眾的需要。這種進退兩難境況,利弊取捨確難均衡。

     結語:挑戰究竟有多大

    網際網路業的發展無人可以阻擋,網際網路帶來的偉大革命無人質疑。正如偉大的科學家難以預測網際網路未來的發展,對於網際網路這樣一個呈現如此動態的對象進行法律規置,其工程和難度可想而知。至於網際網路對於現有法律制度究竟有多大挑戰,現有法律制度的彈性是否已經突破極致,不適應網路的發展,政府對網路言論自由的干涉應存有多大限度,畢竟難以用精確的量度計算衡量。但網路世界太多的法律疑問和未來法律制度的構建,正是法學家責無旁貸的使命和關懷。

    

    《法制日報》 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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