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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為何不承認“過勞死”?

    中國目前對“過勞死”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學者認為“過勞死”一般表現為:死者平時看上去身體健康;從事相對繁重或超時間的工作,體力精神上的壓力較大;死亡年齡較輕;無明顯原因突然死亡。上海一職工連續226天,每天白天工作連晚上值夜班17小時,突然猝死於工作場所。究竟該不該認定其為“過勞死”?……

    2000年10月16日,中國首例“過勞死”案在上海靜安區法院開庭,原告要求被告靜安區第六糧油公司賠償30萬元。由於上海市勞動局不承認有“過勞死”一説,此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1998年的夏季,上海連續半個多月氣溫徘徊在37℃至39℃之間。8月14日靜安區第六糧油公司職工唐英才中午11:30下班離店,頂著烈日乘公交車(公交車廂內氣溫53℃)趕回家,到家時已是下午近1點了。下午5點不到,唐英才又出門去值夜班。

    8月15日早上6:30,同店職工來上班,發現唐英才死在店內。死時他身穿長袖工作服,腳穿“解放跑鞋”,當日的氣溫是39℃。

    公安局偵查結論:店內物品擺設整齊,無搏鬥翻動痕跡,店內保險箱完好,排除他殺和自殺。

    屍體鑒定:唐英才生前患有陳舊性結核性胸膜炎,左側胸膜腔前含乾酪樣壞死的機化包裹物以及左肺萎陷、腎上腺陳舊性結核等。因內外環境的變化,機體代償功能喪失而衰竭死亡。

    唐英才連續226天每天工作連值夜班17小時,春節時一連七天七夜住在店裏上班不回家

    唐英才,1961年高中畢業,終生未娶。他性格內向,叫幹啥就幹啥。在生活中與世無爭、別無所求。

    唐英才5歲時曾患過結核性胸膜炎,病癒後半個世紀以來從未復發過。

    1988年,唐英才由街道有關部門介紹進糧油公司工作。店裏每晚要有人值班,唐英才來店後,值班就成了他個人的“專利”。唐英才的哥哥唐英傑説,1996年3月,他們家遷到邊遠地區吉鎮路後,上下班路上往返需二三個小時,店裏仍讓他值班。1997年底,領導通知他以後天天要在店裏值班,當時他對店領導説,如此值班恐怕人吃不消。“吃不消你就回去,現在人多的是。”店領導説。我兄弟怕丟了飯碗,只能忍了。他對我們説:“沒辦法,只好幹。”自1998年1月6日起,他就天天在店裏白天干活晚上值班。

    從此,天天晚上他有家不能歸,只能過著孤單寂寞生活。從這天起,他沒休息日,沒有固定假日。到了大年夜、春節他要在店裏整整7天,白天做生意,晚上值班,一日三餐頓頓在外面買了吃。

    所謂“值夜班”,對唐英才來説,其實就是集保安、勤雜、送麵條和營業于一體的差使。

    唐英才每天下午5點不到走出家門,晚上6點半以前必須到店裏接班。接班後他一個人再營業兩個小時。關門後,他還要幹一二個小時的勤雜活,揩灰、拖地板等。商店內無沐浴條件,洗一次澡要費好一會兒時間。睡前還必須先搭鋪,所以他每天深夜11點鐘才上床休息。淩晨4點鐘就得起床,接收外單位送來的熟食。然後,空腹騎著勞動車去萬航渡路56糧店提切面、餛飩皮、餃子皮等,再挨家為客戶送貨。不論嚴冬酷暑、颳風下雨,天天如此。

    送好麵條後他才用早餐,緊接著又做營業員的工作,直至中午11:30下班。只有每星期二,他上午9點左右可以回家,這天就是他所謂的“休息天”,可下午5點不到,他又走出家門去上班了。

    從1998年1月6日到8月14日他死的這天晚上,他整整連續值了七個多月的夜班!每天工作帶值夜班17個小時。

    工作超時,睡眠嚴重不足,長期處於深度疲勞狀態,他多麼渴望能休息幾天

    講到唐英才連續值7個多月夜班,唐英傑説,我兄弟長期超負荷工作,睡眠嚴重不足,導致他始終處於緊張和勞累狀態,他的健康已過度透支!在時間上他的疲勞不但得不到恢復,而且日積月累,形成惡性迴圈,以致于身體的免疫力極度低下,包括對高溫天氣等不利環境因素的抵抗能力也每況愈下。

    家人在1998年六七月份發覺他日益消瘦,講話有氣無力,十分疲憊的樣子。在持續多天38℃以上的高溫日子裏,他中午回家後常對我們這樣説:“人感到非常吃力,沒勁,人家廠裏都放假了”。他多麼渴望休息幾天,哪怕是一天也好!我們問他:“你值班到底值到什麼時候?”“店不關門就得一直值下去。”“你這樣做下去,肯定會做死的!”我們常見他下午吃罷中午飯在洗碗時,低著頭嘴裏咕噥:“有啥辦法,合同工就我一個,明著欺負你,有啥辦法?不做你就回去……沒辦法,只好做!”

    當初,店裏安排他做如此的“值班”工作,我們家人是有看法和意見的,但考慮到他的工作性質,又擔心他被單位辭退,所以我們愛莫能助。

    一直至8月14日這天,他已精疲力盡,但仍堅持去單位值班。從他死亡時仍穿著工作服來看,他是在幹完清潔工作後,因體內元氣消耗殆盡,支撐不住倒地,終因未能及時搶救而身亡……

    被告説唐英才死亡原因是平日受哥嫂虐待營養不良而致

    被告方糧油公司在法庭上介紹:1998年4月,經街道介紹,唐英才進了糧油公司工作,當時他是待業者,46歲,作為一名合同制工人。10年來,唐英才在工作中表現是不錯的,認真負責,叫幹啥就幹啥。

    當初是唐英才主動提出要在店裏值班。他説家中沒有空調,條件較差,店裏每月發給唐英才200元值班費。

    每天晚上6:30唐英才來店值班,店內出租一間給個體戶賣麵食,故店門要到8點半才關,唐英才在店裏值班是可以睡覺的。

    早上5點半,唐英才騎著勞動車去萬航渡路總店提貨,然後送麵條給彩龍飲食店和國毛一廠,6點半回來開店門營業,工作到十一點半下班,工作時間是6小時,每星期二唐英才休息。唐從不去看病,也從未有過病假。

    唐英才每月工資600多元,他説他每月要交給家裏500元,家裏的米、煤等費用由唐英才承擔。平時唐英才上班帶一隻飯盒,打開飯盒,整盒米飯,很少有菜。每次中午他都躲著我們,很少在我們前面吃飯。他吃飯帶來的菜主要是疏菜,其中吃得最多的是黃芽菜、鹹菜,有時也吃鹹蛋。我們認為唐英才的死主要是長期營養不良所致,哥嫂對其非常剋扣、刻薄,唐長時期心情不愉快,是造成其病故的主要原因。

    再説,焦裕祿就是因為長時間超負荷工作而勞累致病致死,這是一種奉獻精神,值得社會讚揚,怎麼能為此而打官司呢?

    2000年11月28日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唐英才由於生前患有多種疾病,因內外環境的變化是導致其機體功能失調而衰竭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其自身的疾病所致,內外環境的變化是導致其死亡的次要因素,本院對原告主張導致唐英才死亡主要原因係唐英才過度疲勞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在安排唐英才工作的行為中,安排其在早晨5時30分至上午11時30分工作,每週工作6天但不超過40小時的行為,未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唐英才在該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強度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而被告安排唐英才值的夜班,不是要求唐英才繼續完成其在日間的工作,唐英才在值夜班時可以睡覺,故唐英才的值班內容與勞動法規定的工作並不相同,不能簡單地將單位安排可以睡覺的值班視同於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故原告訴稱被告在安排唐英才工作的行為中有違法行為、被告對唐英才構成侵權的意見,不予採納。

    司法專家認為被告安排唐英才長期超時工作嚴重違反《勞動法》

    2000年12月13日,唐英傑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二審中,他請了滬上赫赫有名的大律師鄔華良作為辯護代理人。鄔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是糧油公司對唐英才的死亡有無過錯?唐英才的死亡是病死還是因過度疲勞引起的猝死?糧油公司安排唐英才連續7個多月值夜班算不算勞動時間?唐英才的死亡沒有明顯的致死病因,法醫鑒定中陳舊性的結核性胸膜炎、腎上腺陳舊性結核及左肺萎陷,都不是導致猝死的病因。這些病情在10年前唐英才進單位時已經作了書面説明,而且10年間從沒因這種病就診的記錄和病假。10年的酷暑嚴寒也沒有影響。而連續7個多月的工作、值班,摧毀了唐英才的健康,導致唐英才在值班時猝然死亡。在唐英才死亡的原因中,連續疲勞這一因素成為主要因素。我們不能把工作時間狹意地理解為實現出成果的勞動。勞動者的時間不能自己自由支配,而由單位支配並且服務於單位的時間都應是工作時間。試想,如果沒有唐英才值班,單位請別人值班算不算工作?給不給工資?唐英才猝死的主要因素是長期的連續超時工作,而長期連續超時工作是由糧油公司安排的,這種安排是違反勞動法的。

    在唐英才猝死案中糧油公司過錯是明顯的,因果關係也是明顯的,因此,糧油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專門研究勞動法的專家、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教研室主任董保華副教授認為:中國在立法上沒有“過勞死”一説,“過勞死”是日本法律所承認的。此案中唐英才每天工作連值夜班17小時、連續226天,這應按綜合工作計算的辦法來計算。按我國綜合計時法計算,超過規定工時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值班時可以睡覺,這樣的值班算不算工作呢?既不能簡單地説不算工作,也不能簡單地説像白天一樣的工作,此課題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條文還不十分清晰的狀況下,我個人認為判決應向職工一方傾斜。建議二審直接按“工傷”上訴,先由勞動部門對工傷做出鑒定。沒有勞動部門的鑒定,法院是不該輕易下判決的。

    上海天宏律師事務所主打民事案的資深律師吳平認為: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相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弱者地位就像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的弱者地位一樣,越來越受到法律的重視,各國法律均採取措施對弱者進行傾斜性地保護。如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事實上,被告安排唐從每週三至次週一上5:30—11:30的白天班,還安排每天晚上6:30至次日早晨5:30值夜班,唐某每天工作長達17個小時,並且持續7個多月。雖然週二可以休息,但實際上從週一晚上值夜班到週二早晨9:00下班,當天晚上再去上班,中間沒有一整天的休息。這些事實嚴重地違反了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

    至於“值夜班可以睡覺,所以值夜班不同於工作上班”的説法是站不住腳的,既然被告需要有人值班,説明這個值班對其是必要的。而對於唐來説,就意味著負有許多工作責任,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防盜、防火以及處理和應付夜間可能的突發事件等。更何況唐在值夜班時還要做大量的勤雜工作。因此,不能想像一個承受著眾多值班責任的人在單位相對簡陋的居住環境中能夠得到無牽無挂、舒適的與家裏同樣性質的休息。可見唐在被告的允許下值夜班時可以睡覺,則該睡覺也是在值班,屬上班範疇。否則,一旦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告的損失,而當時唐某仍在睡覺而不醒,此時難道被告還會説:唐是在休息不屬於上班以致于不追究唐的工作失職責任嗎?

    此案已引起全國多位專家學者的高度重視,二審正在進行,將會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生活時報》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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