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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樓”在等待判決

    寧波市原市委書記許運鴻已於今年10月17日上午被杭州市中級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本報10月18日對此案已作報道),其罪狀之一是責令寧波日報社購買存在品質問題的華宏大樓,從中謀取私利。如今,許運鴻已淪為“階下囚”,而千瘡百孔的華宏大樓也成了一個“燙手的山芋”,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購房合同官司。

    在寧波市中興路與百丈東路交叉口,有一幢高達19層的金黃色建築——寧波華宏國際中心大樓。在過去的幾年裏,這幢金黃色建築在寧波成了人人皆知的“腐敗樓”。

    1996年,時任寧波市委書記的許運鴻先後三次批示責令寧波日報社購買存在品質問題的華宏國際中心大樓,後來公佈的事實證明,此前許的兒子從中收取了該大樓的開發商鐘聖宏價值高達200萬元的錢物。

    如今,許運鴻案已塵埃落定。行賄者——華宏大樓的開發商鐘聖宏也離開大陸去了香港。但那幢四處滲水尚未最後完工的“腐敗樓”卻依然像個千瘡百孔的怪物蹲在東興路口。

    1999年7月,寧波日報社具狀起訴該樓開發商——華宏(寧波)置業有限公司,要求與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該案歷經寧波中院的一審,12月7日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至今沒有判決。

    報社買樓 書記伸手

    1994年下半年,寧波日報社為適應報業的迅速發展,著手籌建新聞大樓。時任市委書記的許運鴻要求把新聞大樓建設成為寧波市精神文明的標誌性工程。

    1996年初,許的秘書陳某找到報社領導,推薦華宏國際中心大樓。看完大樓後,寧波日報社認為華宏大樓設計功能不太符合辦報要求:報社只需2.2萬平方米,而華宏大樓建築面積達3.8萬平方米。當年6月,陳某告知報社市委書記要求報社購買華宏國際中心大樓的意見,又直接通知報社迅速擬寫一份購買報告送給他。報社領導經過研究,在報告中寫了建造新大樓的第一、二方案,把購買華宏大樓作為第三方案。6月28日,許運鴻作出傾向購買華宏大樓的批示意見。

    其後不久,許又作出第二個批示:6月28日的批示不變。在許的一再催促下,報社開始與華宏公司進行購樓談判。

    權錢交易 報社受損

    雙方就大樓價格久談未果,許運鴻提出找市城鄉建委來核大樓價格。結果建委核價每平方米比華宏公司提出的還要高出100元。11月14日,許在核價報告上作了第三次批示,請報社領導抓緊答覆。

    在許運鴻的重重壓力之下,1997年10月30日,寧波日報社與華宏公司正式簽訂購樓合同。

    及至後來,許運鴻案東窗事發,有關華宏大樓幕後的權錢交易也真相大白。原來,早在1996年6月28日,許運鴻要求報社購樓的第一個批示下達之前,許的兒子及許的秘書、市規劃局局長等人就進行了密謀分工:由秘書陳某落實讓報社寫個購買華宏大樓的報告,然後批轉給規劃局,由金培德局長負責寫下對報社報告的意見,再由許的兒子負責在其父面前做工作。而後來報社與華宏方就價格問題久談未果時,也是由許運鴻的兒子出面打電話給時任城鄉建委主任的馬行遠,要求馬把大樓的價格核高。

    “金玉”大樓 “敗絮”其中

    令寧波日報社意料不到的是,華宏公司竟是一家註冊資金不到位甚至連開發資質都不具備的房地産公司。更為嚴重的是,報社派駐的工程技術人員發現大樓存在嚴重的品質問題。

    據寧波日報社基建處提供的材料表明:大樓樁基因開發沒有進行監理,原大樓樁基是以16層階梯形的外形設計的,開發商擅自加層改形增加使用面積,承載令人擔憂。又由於野蠻施工,連樁基沉降觀察點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玻璃幕墻鋁膜剝落,有些構件連墊圈螺絲都殘缺不全,幕墻玻璃破損嚴重,到處滲水。

    1999年3月16日,寧波市質監站發佈的《關於寧波市華宏國際中心(未竣工)工程品質報告》揭出了這個“豆腐渣”工程的冰山一角:“華宏公司擅自增加的19層鋼結構樓層及屋面、西立面二層砼結構和鋼結構屋面、南立面2層至18層鋼結構擴層及1至19層觀光電梯砼結構存在嚴重隱患,建議予以拆除。此外,華宏公司將大樓的玻璃幕墻及幕墻窗轉包給無幕墻設計、施工資質的慈溪市頂天幕墻裝飾有限公司設計、施工,品質達不到國家安全檢查標準,建議予以拆除……"

    大樓歸屬 等待判決

    1999年7月,寧波日報社向寧波市中級法院起訴大樓開發商——華宏置業有限公司。訴狀中説,1997年10月,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總價1.8億元將大樓出售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已支付購房款1億元,但事後被告既未按約提供房屋的完整資料,又未及時交付房屋,已屬嚴重違約。請求終止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由被告返還原告房款9692萬元,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1088萬元。

    被告華宏公司卻反訴寧波日報社違約,並訴稱由於原告的遲延付款等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承擔逾期支付購房款的滯納金1012萬元。

    2000年3月2日,寧波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華宏公司的違規轉包和在某些部位的施工中未按規定實施監理,致使華宏大樓部分工程存在品質隱患,已構成嚴重違約。據此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由華宏公司返還房款9537.3萬元,並支付違約金367.0245萬元和賠償原告已付購房款的利息損失。

    華宏公司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華宏大樓的主體結構工程品質經確認,結論為合格。大樓逾期交付的原因是報社對公司提出二次裝飾的施工方案遲遲未予表態,並兩次勒令公司停工;此外報社未按約預付第二期房款7000萬元。是報社違約在先,故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

    寧波日報社在答辯中稱,報社未付7000萬元是政策性原因所致,當時紀委已對許案立案查處,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12月7日,省高院開庭審理了該案,由於該案法律關係複雜、舉證質證繁複,法院沒有作出當庭判決。華宏國際中心這座腐敗陰影之下的大樓的歸屬問題依然是一個難解之謎。

    

    《檢察日報》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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