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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望這樣修改

    備受各界關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又一次提請審議。在12月22日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了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的彙報,就解決我國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修改意見作了介紹。

    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草案第四條五條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重婚的規定範圍較窄,應當對哪些屬於重婚的加以具體化,擴大認定重婚罪的範圍。對此,法律委員會認為,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情況比較複雜,應當通過法律、黨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予以遏制。對屬於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重婚和雖然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導致離婚的,應當加重其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增加“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完善婚姻登記制度以減少無效婚姻

    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認為,草案對無效婚姻作出規定是好的,但對不登記就“結婚”的,應當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但考慮到農村中未辦理結婚登記就舉行結婚儀式的情況不少,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法律委員會認為,對沒有登記的,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草案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只是沒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地宣佈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結婚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方法去解決。

    界定“感情確已破裂”有新內容

    針對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法律委員會根據一些常委委員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在保留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基礎上,修改該款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已破裂。”同時,建議將“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修改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離婚財産分割應照顧弱者

    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指出,現在婚前個人財産越來越多,情況較為複雜,籠統地規定經過八年、四年就一律成為共同財産,不太合適。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此可以不作規定,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除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條關於分割共同財産時,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外,增加“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以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産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規定。

    其他修改婚姻法意見建議

    把因脅迫結婚受脅迫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期間由原來規定的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針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發生財産糾紛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産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財産分割;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針對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而不是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家庭糾紛主要通過協商、調解等辦法來解決,司法部門不宜過多介入婚姻家庭糾紛。

    

    《檢察日報》 20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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