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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利”與乘客對簿公堂

    乘客在公共汽車上遭偷搶時,司機到底該盡怎樣的義務?如果不協助乘客抓小偷,算不算行為過失?昨天,乘客告廣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福利”)案在天河區法院開審。

    據市民曹某訴稱:今年8月17日晚7時40分左右,他在天河崗頂站上了一輛“新福利”178路公共汽車。兩三分鐘後發現別在腰間的手機不翼而飛。他立刻借用同車乘客的手機報警,同時要求司機馬上停車並保持車門關閉以防小偷逃走,等待巡警前來追查。但是司機不予理睬繼續開車,並在隨後的幾個站開門讓乘客上落,使自己喪失了挽回損失的機會。曹某依照《合同法》規定,認為公交公司存在過錯時,應當賠償乘客在乘車時遭受的財物損失。

    但司機梁某在法庭上所作的描述卻不盡相同。他説曹某要求停車時,車剛好經過一處紅燈不能停車,同時他聽到有乘客説在靠崗頂站時看到有小偷在偷手機,由此認為曹某的手機可能在上車前已丟失。他説曹某是在到達下一站停車開門後,才向同車乘客借到手機報警,此後他將車開到體育中心站停靠一旁。可過了十幾分鐘仍無警察到場。其時正當盛夏,車廂內擁擠悶熱,乘客鼓噪要求開車,他只好繼續開車。

    這個案子的焦點集中在司機有無過失上,雙方對此各執一詞。

    “新福利”的代理人表示,公交車司機的職責是按時按點運送乘客,除了警方,司機無須協助他人處理案件,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司機當時已在乘客的要求下停止運輸協助防止小偷脫逃。她還強調,這是為了保全其他大部分乘客的利益,因此“新福利”堅決不賠。而曹某則認為,每個公民都有義務檢舉、揭發和制止他人的犯罪行為,司乘人員亦也不在外,否則就是過失。

    此案將作進一步審理。(賴顥寧 黃卓豐 黃煥葆)

    

     《新快報》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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