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的公安隊伍現狀,公安部政治部最近制定了《公安機關接受民警傷亡撫恤捐贈管理辦法》。
據悉,此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和《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暫行管理規定》而制定的,旨在規範公安機關接受社會各界對傷亡民警捐贈財産的管理,進一步做好傷亡民警及其家屬的撫恤工作。
《辦法》共有十四條,其中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捐贈的財産應當是捐贈人具有處分權的合法財産,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公安機關接受捐贈時,必須與捐贈人就捐贈對象、捐贈財産的種類、品質、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公安機關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辦法》還規定,捐贈財産用於對傷亡公安民警及其家屬的撫恤補助金、慰問金、助學金及與優撫工作有關的支出。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法制日報》 20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