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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現狀觸目驚心 刑卻難量

     利用美色行賄目前已成為檢察機關發現的新的行賄手段。廣泛關注的性賄賂問題在12月15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提及,最高檢的趙登舉副檢察長在關於打擊行賄犯罪的新聞發佈會上説:“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最近查辦的幾起部級幹部受賄大案中幾乎都涉及情婦。雖然性賄賂現在還沒有法律規定,但將來應納入法律的視野。”這也許預示著性賄賂問題將不僅僅是法律界業內人士在學術界的一場論爭,它有可能被納入立法範疇,成為一項新罪名,使貪官污吏被繩之以法。

     性賄賂現狀觸目驚心

    多起案例顯示,目前性賄賂的種種現狀已是觸目驚心———

    日前海南省偵破一起8000萬元的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范起明被海口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范起明的家人四處尋找關係,終於從海口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王德偉身上找到了突破口。王德偉多次和范起明的妹妹發生性關係後,違反法律規定,以范起明有病為由批准其取保候審,結果范起明隨即出逃。目前,這位難過美人關的副檢察長已被提起公訴,上庭受審。

    南京市車管所原所長查某一夜之間侵吞公司小金庫資金110萬元,他在一年之間參加高檔宴會和舞會近400次,花在女人身上的錢多達70多萬元,一家公司為他“報銷”了這筆費用。

    江蘇有個“養鰻大王”,在不到4年內竟獲得貸款12億元之多。被他拉下水的幹部有1名副廳級、3名縣處級、21名鄉科級和20多名一般工作人員。據他説,他的法寶是“金彈”和“肉彈”,“色情公關”百發百中。

    去年廣州、珠海、深圳公佈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中,被查處官員100%包養了“二奶”,甚至有的還包養了“三奶”、“四奶”。這筆費用自然有人替他們掏。在商場和官場上,“泡妞”已經成為某些人的常用手段,“小蜜”則成為當今一些所謂的“上流社會”人物“有身份、有氣派”的標誌。

    性賄賂正在成為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動向,而且性賄賂的手段也花樣翻新。有的用“公關小姐”拉攏腐蝕,有的提供包養“二奶”或嫖娼的費用,有的為其介紹情婦,甚至還有三陪女毛遂自薦,自己傍官入黨,還當上了黨委宣傳部的部長。“權色交易”目前已成為和“權錢交易”並等的危害最大的腐蝕劑。

     法律空白讓人鑽了空子

    為何目前性賄賂有愈演愈烈之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韓玉勝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是我國目前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空白讓不法分子鑽了空子。

    韓玉勝説,性賄賂其實並不是一個新問題,學術界已經討論了十幾年。在《刑法》中有關行賄犯罪的規定中,只涉及用財物行賄,範圍太狹窄,而實際上行賄手段非常多,除利用財物外,還有財産性利益,例如免債、提供旅遊等;更多的還包括利用非財産性利益,如分配住房、為親屬子女解決就業、戶口落戶、參軍入黨、職務升遷和提供美色等等,但是法律在這些方面都沒有規定。現在不法分子也不是法盲,直接送錢的很少,一般都用其他更隱蔽的方式行賄,而一些貪官也暗示除了不接受錢,其他來者不拒,這就使性賄賂和其他各種形式的賄賂大行其道。

    最近率先呼籲立法制裁性賄賂的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金衛東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因為性賄賂一旦既遂,受賄者就會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在某些情況下,財物達不到的目的,性賄賂往往可以達到。金衛東指出,由於性賄賂成了法律的空當和死角,縱使造成極大的危害後果,也無法懲治打擊。

    據了解,性賄賂在法律中早已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我國的《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賄賂的概念出現;1915年日本的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歐洲、北美和亞洲一些國家的刑法典也將“非財産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美色也分等性賄賂難量刑

    不少法學界人士認為,其實理論界已對包括性賄賂在內的財産性利益和非財産性利益構成受賄罪基本達成了共識,問題是這些賄賂難於量刑,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所以久久沒有提上立法日程。

    據曾參與打擊賣淫嫖娼專項行動的知情人士透露,用性來行賄,根據所述事情的輕重、官員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額的多少,用來行賄的女人也相應地分為三六九等。其中最低等的是去色情場所嫖娼,高級一點的則會根據領導的喜好專門物色“小姐”。在北京破獲的北辰花園別墅7號院賣淫大案中,別墅實行會員制,保安非常嚴密,非熟客不接,其中不乏官員。而胡長清受賄大案中,行賄者甚至將挑選好的賣淫女空運到南昌供其享用。

    正是性賄賂的這種複雜情況,使它納入立法範疇遇到了不小的障礙。有專家提出,從現行的《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的罪與非罪,賄賂罪的量刑輕重都依賄賂的財物數額大小而定,而性賄賂的賄賂物是“性”,“性”是無法量化的。如果設立了“性賄賂罪”,取證和量刑都是難題。

    律師孫界清認為,性賄賂只能附屬於財物賄賂以説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單獨設一個“性賄賂罪”恐怕難以實現。因為性賄賂有兩大特徵,一是賄賂過程看不到,二是雙方的態度有時會達成一致。這為司法操作帶來了困難。

    人大法學院的韓玉勝則提出新的觀點,他認為僅靠量化原則量刑有一定的局限性,賄賂罪不能只從數額上考慮,應綜合考慮它的情節、對社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以及謀取多大的利益作為衡量的尺度,這樣比較科學。

    雖然學術界對性賄賂的討論相當激烈,但是據了解,如果這項罪名要真正加入《刑法》當中,它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不但需要專家的多方充分論證,還需要具備大量的例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有關部門還將對它進行週密論證。性賄賂進入立法尚需時日。

    

     《北京晚報》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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