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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

    12月18日,記者就“性賄賂”現象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情況採訪了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江蘇省法學會刑法學刑訴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秘書長尹吉。

    尹吉説,“性賄賂”這一問題理論界早在80年代末就有過討論,有關媒體也作過報道。這一次在2000年江蘇省刑法學研討會上舊話重提之所以能引起一定的反響,原因在於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一些大要案中,“性賄賂”現象時有發生,並有日益增多的趨勢。其典型表現形式有:一是行賄方在各類活動中給有關官員或國企人員提供“三陪女”,並支付相關費用。二是有些女性行賄人直接以色相“賄賂”,或受賄人主動提出這種要求。

    據尹吉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像上文所説的第一種情況,支付“三陪女”的有關費用如單獨計算一般都達不到5000元的賄賂罪立案標準,現行刑法難以追究接受方的刑事責任,只能作黨紀、政紀處理或進行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如果接受方還有其他受賄行為,則應把行賄方支付“三陪女”的費用累計加在受賄的數額裏。但在大要案中,由於這類費用相對受賄數額而言實在是“微不足道”,所以計入受賄數額的不多,只作為犯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從重考慮。這類費用雖然數額不大,但與單純的受賄幾百元相比,其影響往往更為惡劣。對於這一點,公訴人在法庭上發表公訴意見,揭露犯罪、宣傳法制時會有較充分的闡述。對這類情況中既提供“三陪女”,又支付費用的行賄方,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介紹他人賣淫罪”處理。

    至於上文中所説的第二種情況,目前刑事法律還無法制裁。

    

     《檢察日報》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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