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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專家對話婚姻法

    編者按 :為公眾廣泛關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經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步審議和會後修改,將再次提請於12月22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繼續審議。

    據悉,因為婚姻法與人民群眾的生活關係密切,為了讓更多群眾參與到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進程中來,此次審議將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參與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審議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時,還將採取聯組會議的方式進行,以提高立法品質,使婚姻法修改更加民主化、科學化。

    日前,中英兩國婚姻法專家有機會就“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議題進行了一番交流,記者將其中要義記錄下來,以期為婚姻法修改提供國外立法借鑒。  

    “錢鐘書把婚姻比作一座圍城,你進不進是自由的,但一旦進去了,就要遵守城裏的規則。當然你也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出城。”

    “婚姻就像一個膠囊裹住的東西,它的內容裹在裏面,不能被外人所知。人們都認為不可能深入一對夫妻關係的內部了解到它的神秘之處,法官們也不願意這樣做。”

    在此次交流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大文和來自英國布裏斯脫大學的法學教授葛文戴維斯,分別引用本國的一句名言表達了各自國家的婚姻家庭觀。

    儘管英國早在1996年即制定了新的家庭法令,但由於其中存在著大量的爭議性,因此英國政府至今還沒有最終決定實施。而我國關於婚姻法修改的話題正討論得如火如荼,引起了來自英國牛津大學、布裏斯脫大學、桑德蘭大學的英國婚姻法專家的極大關注。他們與國內有關專家就財産分割、配偶權、無效婚姻制度、離婚的法定理由等共同關心的話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研討。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有關人員亦到場旁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龍翼飛認為,從英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並不是簡單地把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口號在提,實際上,是把它作為具體的有很強操作性的制度化措施在做。英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至少有四個具體方面值得我們的立法者思考。

    兒童權益位居第一位

    牛津大學教授馬維斯馬科林介紹説,在英國,當婚姻關係結束後,法院會依據以下因素對雙方財産進行分配:當事人的財力和需要;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生活水準;年齡和婚齡;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對家庭的供養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給孩子的福利。

    “給孩子的福利是法庭決定財産分割首要考慮的因素。”律師艾德瑞恩巴奈特説,“在英國涉及到離婚中的財産分配等問題時,法庭的出發點最先考慮的是未滿18周歲孩子的權益。”不是把子女作為父母離婚時權利爭奪的砝碼,而是作為單獨需要加以保護的對象。因為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父母給他們提供健康成長的物質保障和受教育的環境。

    龍翼飛教授認為,過去我們在婚姻家庭的立法方面也規定,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方或母方生活,另外一方都負有繼續提供撫養費和教育費的義務,由雙方協議確定下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這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當中形成的好做法,但還沒有把它上升到一種法律規定,只是作為最高法院的一種司法解釋。

    龍翼飛説,英國法律的這種進步性,給我們很大啟發。中國的傳統觀念裏,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産,我來監護這個孩子,讓不讓對方探視我説了算。這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常發育。“我們的立法者應該思考,子女在家庭中到底處於什麼地位。按照現代社會的立法趨勢,子女本身有自己獨立的人權,有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權利,無論父母的婚姻是穩定發展還是走向解體,都不能傷害到子女的利益,不能妨礙子女的健康成長。因為這些未成年孩子是我們社會的未來。他們的幸福成長,從某種意義上來説,要比父母的婚姻更重要”。

    立法離不開社會保障

    英國現行的法律在處理夫妻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強調要把這些問題納入到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去考慮。

    英國離婚的人群當中大部分是收入較低的平民,這樣,在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較高的撫養費幾乎是不現實的。相當一部分英國婦女在結婚以後,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裏,從事家務勞動,照顧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會上競爭勞動崗位的能力,或者説她佔有的社會資源與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但如果有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婦女離婚後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救濟。她不必因為擔心離婚以後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個不幸福的家庭中繼續遷就下去。

    龍翼飛認為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遠意義。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設絕對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步發展。因為家庭物質生活的內容與社會保障制度息息相關。

    離婚者需“思考”15個月

    根據英國1996年的家庭法令,“(離婚)請求者要進行15個月的‘思考’等待。在此之後,請求者要依據法令的要求表明對孩子未來的安排以及財産問題的解決情況。只有以上情況都得以解決,請求者才有資格等待離婚判決”。而在這個思考期內,法官也不是無所作為的。法官也要去調解,而且還通過一定的社會輔導機構(類似我們國家的一些社會組織)對婚姻當事人的糾紛進行必要的調解。其社會措施的終極目標是穩定家庭,穩定婚姻,保證當事人在一個平等和睦的氛圍中生活。

    提到我國此次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大文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在發展,我們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發展,必然涉及到如何更好地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問題。現在有些媒體炒作的熱點往往集中在社會上一些消極現象,像包二奶、重婚、家庭暴力等等。這些現象確實存在,但是我覺得不能片面地把這次立法理解為好像就是這些問題不得不解決,因此要修改婚姻法。有些正面的積極的意義反而提得不夠”。

    楊教授認為,親屬制度通則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這些本應該成為立法重點的內容反而沒有作為重點來強調。這也説明瞭這次婚姻法的修改只是一個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將來制定民法典,應當對親屬制度進行完備的構建。

    龍翼飛教授也提到了親屬制度,“親屬制度應當説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表明瞭婚姻法的立法方向是什麼。親屬間法律關係的調整,實際上是構建整個社會關係的基礎。對親屬關係的基本規則不做相當全面的規定,有可能會導致婚姻法規則的調整實現不了立法的最終目的”。

     龍翼飛教授説:“應該把有利於一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的立法思想,貫穿于婚姻法的修改當中,而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個別的社會消極現象上。與英國的學者進行交流,我們發現英國也正是在朝著這個方向走,它不是消極被動地去制裁婚姻當事人的某些過失行為,而是致力於怎樣讓婚姻家庭關係更平等、和諧。”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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