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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萬家幸福
楊大文談婚姻法修訂

    編者聲明:這篇文章,不久前我們曾經發過。由於匆忙和編輯不夠嚴謹,致使文中出現一些用詞不夠準確,甚至易産生歧義的地方。後經楊大文教授親自修改,現重發此文。在這裡,我們就自己的工作失誤向廣大網友和楊教授致歉。

    

    修改婚姻法是否旨在限制離婚?新婚姻法是否要懲治“包二奶”,打造新好男人?社會學家的擔心和媒體上似有偏頗的一些報導,幾乎使這一重大立法事件的真正意義很難為人們全面知曉。經過三年來的孕育,一部經過修訂的新婚姻法有望在明年問世。為什麼需要修訂現行婚姻法?修訂的重點又在那裏?中國網請民法、婚姻家庭法專家、試擬稿起草組集合人楊大文教授為我們解釋。

    

關於50年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訂的第一部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它的頒行施行標誌著全國範圍內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開端。首先,頒布實行婚姻法並不是偶然的,一方面,這是解放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客觀需要,另一方面在解放前的根據地中,我們黨領導的革命政權已經在婚姻家庭法制建設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

    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掃清基地。中國封建時代對婚姻家庭關係是禮、法並用,以禮為主的。許多規定來自禮教,“律”中規定的主要是那些與刑罰相關,即一旦違反,便須處以刑罰的問題。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嘗試開始於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軍閥政府制訂的《民律草案》中,均有親屬一編。國民黨政府于1930年12月頒布,1931年5月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從形式上完成了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從古代到近代的轉變。

    從時間上看,我黨領導的婚姻家庭立法並不比國民黨晚多少,1931年12月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頒行了許多地區性的條例,如《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晉西北婚姻暫行條例》、《晉察冀地區婚姻條例》等,這一切,都為建國後的婚姻家庭法做了重要的準備。

    毛澤東同志曾説,婚姻法有關一切男女關係,重要性僅次於憲法。1950年婚姻法頒行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經過 1953年的貫徹婚姻法運動,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反封建鬥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1950年婚姻法具有很強的綱領性,它雖然起過巨大的歷史性作用,但內容過於原則,不夠具體,早就應該修改。

    

關於80年婚姻法

    在被稱為“文化革命”的十年浩劫中,婚姻家庭法制遭到破壞,婚姻家庭領域一些已被破除的陳規陋俗又乘機抬頭。 1978年,在當時召開的第四次全國婦女大會上首先提出應當修訂婚姻法的建議,按照中央的決定,成立了以康克清同志為組長的修訂婚姻法領導小組,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年。

    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修改和補充,對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沿著健康軌道發展起過很大的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就這部法律本身而言還是不夠完善的。二十年來我國的社會生活和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出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起步很早,現在看來某些規定已經滯後於現實。我曾經説過,某些方面似乎還保留在小二黑結婚、劉小二退婚的時代,這樣説可能有失偏頗,但也是有一定的道理。1950年婚姻法是解放前革命根據地婚姻家庭立法的經驗總結(當然是有所發展的),1980年婚姻法修改和補充的幅度也不是很大的。為了全面調整進入新世紀的婚姻家庭關係,應當完善相關制度,填補立法空白,修改滯後性規定,以便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發揮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細胞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關於修訂現行婚姻法的過程

    早在1990年,我國法學界就發出了修訂現行婚姻法的呼聲,當年是1950年婚姻法頒行40週年,1980年婚姻法公佈10週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當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一書中,法學界提出了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議。此後,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會承擔了以此為內容的研究項目;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了有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民政部、國家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和一些學術界人士參加的有關修改婚姻法的討論會。在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婚姻法的執法檢查,同時徵求了各地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意見。在1995年10月召開的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提案審查報告中肯定了修改婚姻法的提案,修改婚姻法一事被補充列入八屆人大的立法規劃,1996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1997年開始著手起草試擬稿,此稿完成後已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不久以前,法工委提出的婚姻法修正案已經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

    修改婚姻法工作中的重點和熱點問題。法學家們主張的立法重點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既有一致之處,也有不一致之處。現擇要簡介於下:

    

關於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

    現行的婚姻法中缺乏有關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親屬關係在古代法中具有強大的效力,在近、現代法中仍然具有相當的效力。我國許多法律中都有涉及親屬事項的規定。如對某些通則性的問題,如關於親屬的種類、法律調整的親屬關係的範圍、親等的計算方法等不作規定,會在法律的執行中遇到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方面的一些規定,大陸法係國家一般是將其置於民法典親屬編中的,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對親屬的規定是不夠統一、協調的。例如,1978年刑事訴訟法中指出,本法所説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所説的近親屬的範圍則是大於上述規定的。又如:婚姻法只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些外國人問。在中國,直系姻親可否結婚?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應當明確回答的。

    

關於無效婚姻制度

    無效婚姻就是一種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違法結合。現行婚姻法只從正面規定了符合哪些條件和程式才可以結婚,但是,對當事人違反這些條件和程式就以夫妻名義結合的後果,法律就缺少相應的規定。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也不存在離婚問題,例如,按照現行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並非出於男女雙方自願的包辦婚姻是無效的,如果將本應確認無效的婚姻按離婚程式處理,這是有悖法理,有損於婚姻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這等於是默認違法的結合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後只有兩種方式可以終止,一是配偶死亡,二是通過離婚依法解除婚姻關係。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手段,無效婚姻是無“婚”可“離”的。需要指出的是,無效婚姻不適用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生有子女,父母的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關係。這次通過修改婚姻法增設有關無效婚姻的制度,將使我國的結婚制度更加完善。

    

關於夫妻財産制度

    改進夫妻財産制度是這次修改婚姻法的立法重點之一。關於夫妻財産約定的規定應當比過去更為具體。夫妻財産制關係到結婚後雙方財産的歸屬,包括佔有、使用、管理、收益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産清算,夫妻的對外財産責任等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完善夫妻財産制並不僅是保護夫妻雙方財産權益的需要,也是保障社會交易安全的需要。

    起草現行婚姻法時,由於當時夫妻財産關係比較簡單,所以只做了一條規定,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增設有關約定的規定,當時主要是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如涉外婚姻、涉僑婚姻以及老年人再婚等,二十年過去了,社會中的財産關係和夫妻財産關係變的越來越複雜,家庭的經濟職能有所加強,農民家庭成為實行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生産、經營單位,還有眾多城鄉個體工商戶以及私營企業等,為了適應各种家庭的不同需要,應該給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夫妻間可就財産問題做出約定,當然這種約定必須是合法的,不得借此侵害第三人的權益,這種約定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産制的適用。有約定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産制。夫妻財産關係會通過很多途徑和社會上其他領域的財産關係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繫,如生産、經營、債權、債務、合夥等。欠了別人的債,是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負清償責任,還是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産負清償責任,這是應當以夫妻財産為依據的。因此,法學界建議應當對夫妻的財産約定,特別是約定的效力問題,作更為具體的規定。

    我認為,最好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一併辦理有關夫妻財産約定的登記,這樣做比辦理公證更為方便,更適合我國國情。在婚姻申請表上加相應的欄目就可以解決問題。登記後便具有法律效力。許多當事人並不富裕,沒必要提倡大家都去辦理公證。當然,也不反對願意公證,願意為此花一筆錢的人去辦理有關財産約定的公證。

    

關於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

    這次對離婚條款的修改,主要是力圖將離婚的法定理由具體化,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當然,這裡指的是經由訴訟程式辦理的離婚,而不是經由登記程式而辦理的協議離婚。有人説這樣做會增加離婚的難度,其實是一種誤解。現行婚姻法規定,如夫妻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給予離婚,這種規定過於原則、籠統。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對此作過司法解釋。但其中列舉的某些情形,實際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通過這種修改,列舉若干具體情形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客觀外在標誌,有利於正確適用有關離婚理由的原則規定,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有些學者認為其中將“分居兩年以上”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是增加了離婚難度。其實,雙方有同居生活的條件,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以上,只是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之一,並不是説所有的當事人都必須分居兩年以上始得離婚。例如,基於對方虐待、遺棄或其他理由要求離婚,幹嗎非得分居兩年以上呢?

    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可能導致離婚偏寬。有的人對離婚率的增長憂心忡忡,希望增加離婚難度。我們不應該對二十年來離婚率的增長作過於消極的評價,應當對離婚率的高低和婚姻品質的關係作科學的、實事求是的分析。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離婚率是很低的,能説當時的婚姻品質高嗎?過去有的人持一種公式化的觀點,認為離婚率低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必然表現,西方國家中離婚率一定是很高的。將離婚率和社會制度直接掛鉤,顯然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作了過於簡單化的解釋。地中海沿岸一些國家,天主教傳統很深的一些國家,離婚率並不高。義大利在七十年代以前禁止離婚的,愛爾蘭在不久以前才准許離婚。《新約馬太福音》中説婚姻是神作之合,人不得而離之,這種觀念長期以來是有相當影響的。在我國,離婚問題上的主流還是比較健康的,離婚率增長的主要原因,是隨著社會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變化,包括社會觀念的變化,人們對婚姻的期望值大大地高於過去,高於他們的父輩、祖輩。過去離婚率低並不説明婚姻品質高,現在婚姻品質顯然是高於過去的。有些人婚姻道德敗壞,這確實是離婚糾紛的發生原因之一,但不能以偏蓋全。重要的問題在於通過教育、宣傳、健全法制等途徑,加強婚姻基礎和婚後的調適,從而提高全社會的婚姻品質,這樣才能防止離婚率的過度增長。人為的在法律上增加離婚的難度是無濟於事的,想使離婚率降低到六、七十年代的水準,任何人都是辦不到的。

    我國目前仍是世界上婚姻最穩定的國家之一。不應當誇大離婚率增長的問題,離婚率在我國並不是一個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適用有關離婚的原則規定,既不是增加離婚的難度,也不是放寬離婚的標準。六、七十年代的老法官和現在的年輕法官的婚姻觀、離婚觀肯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規定過於原則、籠統,在使用中難以掌握。將具體化的規定和概括性的規定結合起來,比較好掌握;既不要失之過嚴,也不要失之過寬。

    

關於重婚

    重婚是婚姻法修改工作中倍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為了堅持一夫一妻原則,應當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按照有關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關於這個問題,婚姻法中不可能突破刑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可以從程式上和民事後果上作一些更為具體的規定。例如,重婚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以對方重婚作為離婚理由;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等。

    有一種意見主張擴大對重婚的解釋,認為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同居已達半年,或已生有子女,也應按重婚論處。我認為這種意見是不可行的。如果覺得這方面的 問題比較嚴重,需要好好治理,倒不如在刑法上增設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罪,不要把它和重婚混在一起。

    

關於老年人婚姻的保護

    隨著平均預期壽命的增長和婚姻觀念的變化,老年人再婚的數量遠較過去為多。目前城市地區中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並不多,但有的子女卻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究其原因,一些人干涉父親再婚主要是出於財産問題的考慮。婚姻法中應當規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後的生活,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消除。當然,對此也有不同意見,認為在總則中已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總的規定,對禁止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也未設專條。

    關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並不是什麼新問題,古已有之,現行婚姻法中也有禁止虐待家庭成員的規定。虐待有各種表現形式,家庭暴力是其中之一。這次修改增設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還是很有必要的。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需要在法律上制定對策。我國是聯合國《消除一切對婦女不平等歧視公約》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國應當履行的條約義務。增設這方面的規定也有和國際接軌的意思。當然,婚姻法只能對此作比較原則的規定,從民事法的角度規定一些法定救濟方法,關於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方面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關於第三者

    第三者並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婚姻法中沒有必要為此專設條款。第三者違犯哪條法律,就按相應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第三者對受害人有人身傷害、誹謗行為等,不可能僅僅因為其是第三者的身份便予以法律制裁,在這個問題上應當分清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關於如何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問題,是有不同的思路和方案的,我認為,既要考慮當前婚姻家庭領域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又要致力於制度建設,使各種具體制度能夠成龍配套,使法律具有系統性、科學性、前瞻性。這次修改,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的、過濾性的理髮措施,對加強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在實現民法的法典化時,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制必將更加完善。

    

    中國網 20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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