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浙江省首例見義勇為損害賠償案件判決

    見義勇為受害者受到損害可否得到賠償?12月14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審結浙江省首例見義勇為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見義勇為獻身家屬獲賠8.5萬餘元。

    今年8月12日,受颱風影響,在杭州濱江標準塘工地打工的上虞市瀝海鎮偉明村村民蔡張友,駕船去杭州西湖區袁浦鎮東江村南江山渡口避潮。中午12時30分,蔡張友發現工友楊國興所有的船上有大量煤氣泄漏,"不好,要闖禍了!"蔡張友衝進了楊的船艙關煤氣閥。不料悲劇發生了,"嘭"地一聲,人們看到成了火人的蔡張友從船上跳到了江灘,痛苦地奔跑。人們趕緊將他送進了醫院,10天后,蔡張友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9月,蔡張友家屬將船主楊國新、蔡的僱主翁仁光、楊國新的僱主倪柏水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醫藥費等損失10.9萬元。

    見義勇為受到損害該不該賠?怎麼賠?12月14日下午,該案開庭。

    原告認為,作為僱主的翁仁光應對雇工人身安全負責;被告楊國新因疏忽大意致使船上液化氣泄漏;被告倪柏水對僱主楊國興缺乏管理。蔡為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奮不顧身勇排險情,以致獻出生命,損失理應由三被告承擔。

    三被告認為,蔡張友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蔡的行為並非發生在工作過程中,不屬工傷範圍;見義勇為獲賠償,在道義上説得過去,但缺乏法律依據。此外,被告楊國新還認為引起煤氣爆炸的責任在於死者蔡張友本人,而非自己的過錯。

    法院認為,蔡張友在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發現楊國新船上有煤氣泄漏,為避免楊的損失而去關閉煤氣的行為,有為被告楊國新謀利益的意思,符合法律上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無因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管理人蔡張友因管理楊國新事務而受到的損失,在不能證明可歸責于蔡本人的過失的情況下,應由楊國新負責賠償。因此,上虞市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楊國新賠償蔡張友家屬8.5萬元。其他二被告因與原告缺乏法律關係,法院判決不承擔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獲得賠償,這無疑為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在法律上撐了腰。

    

    人民日報 2000-12-15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