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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還有件事要説清楚!

    離婚前,丈夫把原本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産藏起“貓膩”,聲稱被盜,公安機關立案後一直未果。法院判決離婚時對此未予分割。妻子無奈之下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武漢市一家醫院的主治女醫師胡某,與同城某大學的副教授吳某在結婚10餘年、孩子已有8歲的時候,二人的情分因故走到了盡頭。就在法院准予二人離婚的一審判決生效後不久,胡某將一紙申訴狀遞交到青山區檢察院,稱法院未將吳某轉移了的、他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産1.2萬美元予以分割。

    吳某在離婚訴狀中稱,他與胡某于1987年10月相識,同年年底二人登記結婚,1990年生有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和時常吵鬧,經居委會多次調解不成,他分別於1989年、1991年兩次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均因故而撤回了起訴。而胡某則稱婚後二人感情甚篤。

    1998年5月22日,吳再次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就在法院受理此案一個多月後的6月13日,吳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存放在單位實驗室的1.2萬美元等財物被人撬盜。他説“為了防止胡拿家中的戶口本、身份證將這一筆錢取走,所以于(1998年)5月初取出換成了美元現金”,後“存放在試驗室桌子背面的信封內”,“並用透明紙固定”。後來他懷疑是胡某所為,胡在公安機關則大喊冤枉。結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直未果。

    同年11月5日,青山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准予吳某與胡某離婚,並對電冰箱、空調等家用電器和傢具等共同財産一一進行了分割,還就孩子的撫養等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判決,而這1.2萬美元因成“懸案”而未予分割。

    判決生效後,胡某向青山區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自己應分割被吳某私“吞”了的這筆共同財産1.2萬美元。

    武漢市、青山區兩級檢察院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查明吳某在其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前5天,即1998年5月17日,在未告知胡某的情況下,私自從銀行取出美元1.2萬餘元。此款係吳某于1996年底從智利留學歸來所得,後由吳、胡二人共同存入銀行。

    吳某向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堅持稱,這筆美金中的1萬元,是他從在智利開公司的台灣人張先生那裏借來的。對此陳述,武漢市檢察院民行處專門向仍在智利經商的張先生發出調查函。張在電話中否認了借款一事,還發來傳真對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説:“……既然吳先生聲稱向我借(了)款,(那麼就)懇請檢察官代我要回這筆錢(後),代捐給1998年南方水災的慈善團體。”

      檢察機關認為,吳于訴訟離婚前,私自轉移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這1.2萬美元的共同財産,並於同年6月13日報案稱此款在辦公室被盜。即使此款因其私自轉移後造成失竊,且公安機關偵查未果,也不影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造成失竊的法律後果只能由吳個人承擔。因此,對該1.2萬美元如不裁判分割,就顯失公平。於是,武漢市檢察院于1999年4月15日提出抗訴。

    在吳某、胡某二人離婚兩年多後,今年11月21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對此案依法進行了重審,支援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吳某向胡某歸還這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的一半——6000美元。

    

     《檢察日報》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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