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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裁“性賄賂”?
法律專家有説法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用女色向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性賄賂”應立法制裁。12月6日,在江蘇省常州市召開的“2000年江蘇省刑法學研討會”上,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金衛東遞交給研討會的一篇呼籲立法制裁“性賄賂”的論文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金衛東説,在一定程度上,就誘惑力而言,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徵,滋生腐敗、導致權力質變、國有資産流失。他舉了個例子:某領導在接受某女的“性賄賂”後,答應委任她擔任該省駐某辦事處領導職務的條件。該女之弟以其姐與這個領導有曖昧關係相要挾,迫使該領導多次為其走私大開綠燈。但目前我國刑法對“性賄賂”尚無明文規定。為此,他呼籲立法制裁“性賄賂”。

    面對越來越多的“性賄賂”,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

    “立法制裁‘性賄賂’,非其時。”高銘暄説,“這與我國傳統的文化觀唸有關。”

    高銘暄介紹,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刑法中,已將“性賄賂”作為賄賂犯罪的一項內容。我國1996年修訂《刑法》時,與會的一些專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賄賂罪”,但考慮到這與我國的傳統文化觀唸有太大衝突,終未通過。因為在國人的觀念中,“性賄賂”雖是權色交易,但歸根結底是男女關係,而男女關係只是道德品質問題,不能上升到法律問題。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另一方面,從現行的《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的罪與非罪、賄賂罪的量刑輕重,都依賄賂的財物數額大小而定。“性賄賂”的賄賂物是“性”,而性是無法量化的。如果設立了“性賄賂罪”,那麼如何取證也是個難題。

    高銘暄認為,“性賄賂”只能附屬於財物賄賂,説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獨立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上有腐化墮落行為的,應由道德法庭來審判,或予以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賄賂’兩個字,本來都是‘貝’字旁嘛,‘貝’在古代是貨幣的意思。”高銘暄如是説。

    

    《檢察日報》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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