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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電子信箱被刪網站是否免責

      近日,某網友以上海某網站刪除了其在該網站註冊的免費郵件地址為由,向這家網站提出質疑。這位網友認為,她在申請註冊免費郵件時,該網站的“用戶接收條款”並沒有告知用戶這方面的內容,因此,該網站此舉侵犯了她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實,不僅是免費郵件問題,用戶和網站還存在其他的爭議,諸如免費郵件造成用戶郵件丟失、用戶經常收到垃圾郵件、用戶個人資料及數據是否安全、與收費郵件相比是否存在服務歧視等問題等等。導致這些紛爭産生的關鍵原因均在於“免費”二字。為此,本期法律圓桌將圍繞網上免費服務問題進行探討。

    議題一:用戶和網站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于國富(北京嘉安律師事務所電腦網路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大家在註冊免費電子郵箱的過程中,一般是先出現一個用戶條款或注意協議,點“我同意”鍵後,才能接著註冊。這可以説是一種雙方協商一致的過程,在《合同法》中也明確規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形式,成為一種合同。從這方面來看,用戶註冊了免費郵箱以後,雙方確實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

    議題二:免費電子信箱的用戶算不算消費者?

    主持人:用戶在使用免費郵箱的時候,算不算一個消費者?

    賀竹君(北大法學院法律碩士):有人認為應該算是消費者,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面,這不是交易行為,不是消費行為,用戶使用E—mail發出去的資訊是多方面的,可能從事商務、公務活動,這樣也超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面的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範疇,很難確定地説,這個用戶在使用免費郵箱的時候就是一個消費者。

    韓華勝(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現在有這樣的説法,花錢才叫消費者,沒花錢就不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面對消費者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説法,只是一個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

    我認為使用免費電子信箱的屬於消費者。第一,用戶在和網站簽訂協議的時候,確實處於弱勢地位,需要保護;第二,用戶在使用免費電子信箱的時候,就好像我們通過郵局發信,儘管這封信可能是買賣合同,涉及到幾千萬的財産,但這不防礙他作為消費者的身份。

    議題三:免費是否必然免責?

    于國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權利可以放棄,但合同的義務不可能單方面放棄。網站放棄了自己收費的權利,是免費信箱,不等於放棄了保護用戶資訊安全的義務。

    類似于這種免費電子信箱的註冊協議、服務條款,由一方事先擬定好了,另一方沒有修改的權利,只有同意或不同意,這是一種格式合同。《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免除對方的權利,都是無效條款。所以,免費不能必然的導致免責。

    韓華勝:這種格式化合同一般很長,許多上網的人不一定都仔細看,這種形式沒有保證消費者的選擇權。如果對免費電郵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等方面出錯問題的發生,都不做擔保,這個不承擔,那個也不承擔,網民簽這個合同有什麼用呢?

    蔣雪雁(北大法律資訊網主管):網路服務商給用戶提供免費的郵箱,網站放棄了他的權利,但也是有條件的放棄,條件就是讓你在30天、90天之內登陸我的網站一次,把這個不算苛刻的條件作為放棄收費的方式。在合同雙方協議的談判中是可以承認的。

    主持人:問題不僅僅是刪除郵箱,比如説一些網站的免費電子郵箱的協議中還規定:絕對保護用戶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安全,但是有幾種情況除外,前面的一些條款還能讓人接受,但最後一條是“其他相關要求”,也就是説,只要符合“其他相關要求”,網站也可以公佈用戶的個人資料,什麼是“其他相關要求”?這就很難理解了。

    蔣雪雁:網站為什麼會提供那麼多免責條款?最大的原因是剛剛發展起來的ICP,ISP,對自己的技術不能做十全的擔保,本身有很多技術問題還不過關,或者在將來一段時期內解決不了的。比如説,現在,整個網路的發展水準還沒有達到完全防止駭客進攻的時候,這個就不能擔保。

    主持人:您説的是技術上的原因,如果是因為他自己的服務態度和服務品質的問題,或者有的網站乾脆就是惡意出賣網民的資料,這種情況是否也應該包括在免責範圍之內?

    姚歡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從很多網站的免責條款來看這一點沒有從主客觀上分開。如果説主客觀任何情況下所承擔的責任都免責,這種情況下肯定是不允許的,所以這個免責條款肯定是無效的條款,或者説至少是部分無效的條款。根據《合同法》39條規定,如果是格式條款,要成為一個有效條款的話,至少應當是提請合理的注意,就是免責條款的部分,要用黑体,或用特別的字體表示出來它跟其他條款不太一樣的關係,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條款,否則就是無效條款。

    李東濤(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我國《合同法》首先有一個原則,是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對等不光是履約對等,簽約的時候權利義務也要考慮對等,打一個比喻,網站是格利爾,網民是大衛,一個大,一個小,有些網民用戶對技術情況不了解,在註冊的時候有一些權利我們無法討價還價,地位是不平等的。

    針對可能會出現的各種情況,比如數據丟失,資料泄密等問題,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商的義務必須加重,要確定什麼情況下是違約,不能説只要對我不利的就免責了,這不行。

    議題四:免費電子信箱到底是有償,還是無償?

    姚歡慶:我認為,因為是免費的電子郵箱,所以雙方應該是一種無償合同的關係,無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有償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太一樣的,實際上網站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

    在發生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我認為網站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恰恰是免費帶來的後果,你作為享受免費服務的用戶就應該承擔這樣不利的後果。

    主持人:重大過失是什麼概念?

    姚歡慶:如何判斷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不是説看客觀行為是丟了他的信,還是丟了重要的資料才夠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主要應該根據行為上、主觀上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來判斷是不是重大過失。

    于國富:現在的問題是《合同法》中沒有這種特殊情況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調整的條款。

    姚歡慶:沒有這個條款,怎麼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根據《合同法》,假定這個合同是一個無名合同,在有名合同中沒有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4條關於合同解釋的規定,也應當參照類似的合同條文的規定,那麼,只要類似無償合同,不管是參照贈與合同還是委託合同,還是保管合同,都應該是“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

    于國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在於是否提供了對價,網站的服務就是給我提供了免費信箱,我給網站提供的服務就是我給別人發信的時候,把你的商業資訊也發送出去了,這實際上是對價,所以我認為用戶使用免費的電子郵件,不等於是無償使用。雙方合同關係應該是有償合同關係。

    韓華勝:用戶點擊率的多少是它吸取風險投資的重要條件,實際上,許多用戶通過上免費電子信箱點擊網站,也給它帶來了一些有形或無形的資産,網民給網站投入的是一種無形資産。

    姚歡慶:不能説我從這個行為裏得到別的利益,就把無償的合同轉化為有償的合同。比如我當著大家的面送你一樣東西,雖然從你那兒得不到回報,但是別人會説我挺大方的,這也是一種利益,一種人格上的利益,而不是直接的經濟利益,但這其實還是無償合同。所以我個人傾向認定,這是無償的委託合同。但它是附條件的,很多網站要求用戶在30天之內必須點擊登陸網站,這是消費者的義務,因此,它有可能是一個雙務合同,但還是一個無償合同。

    賀竹君:我認為,這些免責條款並不是全部無效,應該考慮到郵箱的刪除給用戶帶來了什麼樣的損害,要進行估價,這樣才能判斷條款有效無效。

    這種免費服務,現在我們的《合同法》沒有規定。一位上海的商律師的提法很有意義,能否借鑒英美的解決方法,網站允諾給用戶提供免費的電子郵件服務,雖然是存在瑕疵的,或者不能作出充分保障的服務,但是可以比照贈與合同,被贈與人對贈與人的東西有瑕疵的時候,並不做擔保。用戶在登陸、申請郵箱的時候,確實接受了網站的條款,在用戶接受的義務和範圍之內,網站應該對這種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至少在刪除用戶郵箱之前應該履行一個及時通知的義務,避免用戶的損失擴大,或者採取一些措施協助用戶,使用戶避免損失,比如提供一份郵箱內容的備份。

    議題五:與收費信箱相比,免費電子信箱存在的服務問題是否是對消費者的歧視?

    主持人:我們有一個感覺,一般説來,免費信箱服務不太穩定,而收費信箱的服務卻相當穩定和快捷。與收費的服務相比免費服務存在的問題,是歧視,還是合理的?

    姚歡慶:我個人認為這不是一種消費歧視,好比開餐館的,吃我飯的人,交錢的話我的菜做得好一點,這邊免費的,慈善性的,不能説必須要跟有償的服務條件完全一樣。如果認為這是一種歧視的話,這就使得想提供免費服務的人以後不敢繼續提供進一步的服務。最後遭受傷害的肯定是消費者。

    蔣雪雁:主要是考慮商業模式,如果免費的商業模式是一個公司的重點,它就會把主要精力投在這兒,如果收費的商業模式是它重視的,它就把主要人力投在那兒,完全是商業運作方式的不同,跟法律的公平性和道德的觀念還不太類似。

    于國富:坐飛機輪船,無論是頭等艙還是末等艙都要達到安全運輸旅客的目的,如果末等艙地板漏了,顧客死了,傷了,肯定要承擔責任。免責,有一個範圍。這個責是保障人身安全,通信安全的問題。但並不是説,我用免費信箱必須和用收費信箱一樣舒服,這可能是期望值太高了。我認為還是應該界定一下這個責任。

    高翔(北大法學院學生):郵件服務商應該承擔的責任到底有多大?免費郵箱因為用戶量特別大,要有很大的維護投入,投入和收益不可能對等,如果一味給ICP施加一種嚴格的責任,ICP可能也承受不了。

    主持人:有一個度的問題,度太緊就不利於網際網路的發展,如果度太松又不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姚歡慶:只不過我們每個人對度的標準不一樣,于律師認為在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責任,我的度就是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我們確定哪一個度更合理,哪一個度更科學,就要考慮對網路業的發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從各個方面綜合來考慮。我認為,郵電電信部門提供的服務,非常類似于網路上提供服務的性質,我們可以看看發電報的條款,如果發送電報出現錯誤,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賠你發報費的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任何其他的責任。如果是無償的提供服務,肯定也是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蔣雪雁:像這些責任相對較輕的條款,當初電報、電話事業剛剛起來的時候,肯定是起了很大促進作用的,否則肯定會抑制他的發展的。所以對新興起的東西應該更加寬容一點。

    議題六:如何防止和解決因為免費電子郵件引起的糾紛?法律上有沒有辦法?

    主持人:電子簽名,或者按“我同意”的鍵,是否就可以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東濤:對電子郵件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傳統的證據法講,要強調真實、原始性,比如寫一封信,簽名是不是本人簽的,可以進行筆跡鑒定,在網際網路上是不行的。用戶的IP是可以查的,但是使用IP的是不是都是原告?這是個問題。

    也就是説,在網際網路上,涉及到免費信箱、免費個人主頁的法律糾紛,你首先得證明我是我,原告要證明我是我,被告人證明我不是我。這在技術上是很難的。

    于國富:只能夠證明他是上傳E—mail的,但他可能不是文件的作者。

    李東濤:説白了,他可能是駭客。

    于國富:有很多網上的著作權糾紛,首先有一個筆名,要先證明這個人就是用這個筆名,還得證明這個筆名的人就是這個文章的作者,非常難。

    蔣雪雁:虛擬世界的身份和真實世界的身份要對照上。很難。

    本期嘉賓特別觀點

    一、一些網站的免費電子信箱服務協議的規定不明確。主要問題是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商義務必須加重,要確定什麼情況下是違約,不能説只要對我不利的就免責了,這不行。

    二、這些免責條款並不是全部無效,應該考慮到郵箱的刪除給用戶帶來了什麼樣的損害,要進行估價,這樣才能判斷條款有效無效。

    三、在網際網路上,涉及到免費信箱、免費個人主頁的法律糾紛,你首先得證明我是我,原告要證明我是我,被告人證明我不是我。這在技術上是很難的。

    

    《北京青年報》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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