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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一批金融“蛀蟲”受嚴懲

    記者從汕頭市有關部門獲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借貸挪用資金,造成鉅額資金無法追回的汕頭市商業銀行一批金融“蛀蟲”日前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該市商業銀行金券支行原金券城市信用社副主任李愈好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商行建融支行龍湖儲蓄所原負責人吳志雄因挪用資金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商行建新營業部原主任鄭偉峰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同案犯商行建新營業部原信貸員林聞週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案犯香港凱明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培明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李愈好在任城市信用社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1997年1月以信用社名義和18%的高年息率,非法吸收龍湖區某局存款人民幣500萬元,將其存入事先開設的個人活期儲蓄帳戶,並轉借給其丈夫林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汕頭市金園區中成商城有限公司使用。林某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案發後,司法機關追回了人民幣52.65萬元,並扣押林某小汽車一輛和房産一套,至今仍有252萬多元未追回。

    吳志雄在1994年4月至1997年12月期間,擅自以商行建融支行龍湖儲蓄所名義,以年息14%至18%的高利息率,公開吸收存款,存入其私設的帳戶,共高息攬存資金429.7萬元。然後,以個人或其任負責人的公司名義高息借給他人使用,以及自己購置小汽車,造成該行重大經濟損失。

    商行建新營業部原主任鄭偉峰與信貸員林聞周、港商李培明互相勾結,以高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8億多元。鄭利用高息吸儲的資金進行賬外經營,高息放貸,至發案時有8億多元未能收回。

    

    《人民日報 . 華南新聞》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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