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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編制精簡10%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的機構改革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改革後的最高人民法院,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設置審判機構,負責案件的立案、審判、執行、監督的各審判庭職責分明,全院編制精簡10%,一批德才兼備的年輕人才脫穎而出。

    這次機構改革完善了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建立了大民事審判格局。按照國際通常做法,對原來的民庭、經濟庭、智慧財産權庭、交通庭等審判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進行了調整。改革還強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機構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新設立了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確立了立審分立、審監分立、審執分立的“三個分立”機制,解決了過去一些審判庭自立自審、自審自監的弊端。

    通過民主推薦、公開、擇優選拔、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方式,選任了3名審判庭庭長、副庭長;選拔了47名具有較高素質的優秀法官擔任審判長,其中有8名助理審判員被破格選任為審判長;還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選拔了47名非審判部門空缺職位的局處級領導幹部。在全院編制壓縮了10%的情況下,審判人員的比例增加了近11%。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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