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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美福樂” 崔永元索賠180萬

    中央電視臺享有《實話實説》欄目版權,主持人崔永元能否單獨主張權利?《實話實説》畫面製成的廣告圖片,能否算集體照片,身處其中的崔永元是否擁有肖像權?崔永元社會評價降低如何認定?……圍繞中央電視臺著名節目主持人崔永元訴北京市華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一案的系列焦點問題,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在朝陽法院的法庭上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稱,1996年6月23日,崔永元主持的《實話實説》欄目話題《該不該減肥》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生産減肥食品“美福樂”的華麟公司職員及使用該産品的胖友劉女士均以個人身份參加了該節目。1997至1998年間,被告未經原告及中央電視臺同意,擅自使用包含原告肖像的原告所主持的《該不該減肥》節目片斷,配以自己編造的解説詞、字幕,製成“美福樂”減肥食品廣告錄影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同時將包含原告肖像的節目畫面製成圖片在報刊上發佈並印製成招貼廣告散發。被告行為使原告感到十分尷尬和苦惱,並給原告帶來較長期的巨大精神壓力,原告的社會評價和聲譽因此大大降低,影響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80萬元人民幣等。

    被告辯稱,“美福樂”廣告並非被告製作、發佈;該廣告利用的是《實話實説》節目的知名度而非崔永元個人形象,製成的圖片為集體照片,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權行為,即使侵權,也是被告與中央電視臺之間的事;原告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費、170萬元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經法院工作,雙方未達成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庭後,原告代理律師岳成告訴記者,崔永元表示打官司並非為錢,如果官司贏了,將把所得全部回歸社會,崔永元此舉也並非為了炒作,只是要爭回個人的尊嚴。

    

     《北京青年報》 200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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