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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個人檔案的“陽光法”

    11月22日“青年話題”版文章《一份檔案書壓了我10年》,讀來令人憤慨:一個年僅9歲的小女孩因無意中目睹了老師與學生家長的一筆幕後交易,結果檔案中被該老師“黑”了一筆,導致她在此後長達10年的時間裏處處受歧視。你可以指責那位老師缺乏師德,但我認為導致這種事件的最根本原因是“個人秘密檔案”這種形式。

    檔案本身無可厚非,關鍵在於“秘密”對公民權利可能造成的侵害。

    以檔案取人是缺乏自信的表現。面對眼前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單位或管理者沒有信心,不敢相信自己的判斷,所以只能去看他(她)過去的檔案,相信別人對他(她)過去的評價和判斷。然而,看檔案就萬無一失嗎?且不説檔案是否科學、全面、客觀、公正(檔案作假時有發生),就算它是百分之百科學公正,那也只能代表一個人的過去,而人是時刻都在變化著的。用(看)一個人,我們要的是他(她)的現在和未來,而不是他(她)的過去。

    更令人擔心的是,我們的人事檔案幾乎從不和當事人見面,它卻像影子一樣和我們形影不離。對人的“身家性命”如此關鍵的東西,當事人竟然完全不知情。尤其是檔案的撰寫、整理,基本上是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完成的,有的重要評語可能全憑書寫者個人來寫,主觀隨意性很強。甚至檔案是誰寫的,當事人也一樣茫然無知。個人檔案由誰來寫,由誰監督,誰來保證它的科學、公正、客觀、全面,這些都是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

    我對“個人秘密檔案”這種形式的思考始於1987年。那年暑假,我被借調到北京市高招辦協助招生錄取工作,工作中碰到一位考生,高考成績、身體狀況方面都符合第一志願學校條件,可學校不想錄取,細問之下,原來該考生檔案裏有這麼一條評語:其父在“文革”期間“説過錯話,做過錯事”。這是一條含糊其詞的評語,並無任何科學性可言。誰沒有説過錯話、做過錯事?錯在何處?當時是以什麼標準來評價的?當年説的“錯”話做的“錯”事,以今天的標準來看,也許正是為黨為國立功呢!這一切都未可知。更重要的是,父親如何如何,跟孩子有什麼關係?還搞封建時代的株連啊?在我們的説服下,學校招生人員欣然按第一志願錄取了該生。但是我的擔心並沒有結束,人生的道路很漫長,過了這一關,今後還有很多關,該考生將來都能順利地“過關斬將”嗎?我懷疑。因為檔案中的那一條,已成為他個人難抹的“污點”。

    今天,這方面的思考應該更進一步了,那就是:個人檔案是否還有必要?須知,即使是一個犯人,他也有權知道自己犯了什麼法,有什麼過錯,該承當什麼責任或刑罰,並且還擁有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和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個人秘密檔案”制度,則是完全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狀態下,允許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隨意地秘密評價,這難道不值得人們擔心嗎?

    也許在一定條件下我們還需要個人檔案這種形式,但是我想,在所有檔案真正歸檔之前,最好交由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親自過目,認可之後方能歸檔。現在,連行政、司法都在進行公開、公正的改革,我們同樣希望對公民個人的評價性文件,也能始終處於“陽光”之下。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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