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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訊: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目前已基本結束

    最高人民法院在機構改革中精簡編制10%,審判人員的比例增加了近11%,一批德才兼備的年輕人才脫穎而出充實了審判第一線。

    這是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機構改革工作目前已基本結束。改革後的最高人民法院,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設置審判機構,負責案件的立案、審判、執行、監督的各審判庭職責分明。如此大的機構改革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屬首次。

    據介紹,這次機構改革的主要內容有5個方面:一是完善了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建立了大民事審判格局。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按照國際通常做法,對原來的民庭、經濟庭、智慧財産權庭、交通庭等審判機構,統一納入大民事審判的範疇,按具體職能分為四個庭。這不是一般的名稱改變,標誌著向現代民事審判制度又邁出了一大步。二是強化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新設立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加上原有的執行機構,確立了立審、審監、審執的“三個分立”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一些審判庭自立自審、自審自監的弊端。三是深化了法官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通過民主推薦、公開、擇優選拔、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方式,選任了3名審判庭庭長、副庭長;選拔了47名具有較高素質的優秀法官擔任審判長,其中8名助理審判員被破格選任為審判長。四是明確和調整了各審判機構之間的分工和職責,較好地解決了一些部門職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狀況。五是充實了審判第一線,優化了隊伍結構,實現了後勤服務等從機關分離的目標。

    

    人民日報 2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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