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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罪”何時納入刑法

    某省領導在接受某女的“性賄賂”後,答應委任她擔任該省駐港辦事處領導職務的條件。該女之弟以其姐與這個領導骯髒勾當的錄影帶為要挾,迫使該領導多次為其走私犯罪大開綠燈。

    這是今天在江蘇常州召開的“2000年江蘇省刑法學研討會”上,南京大學法學院金衛東遞交給該研討會論文中所選用的一個案例。其實,人們早就注意到,近年來權色交易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性賄賂案件在逐年上升。不法分子紛紛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費鉅資雇用妓女,直接向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性賄賂,要求或迫使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32歲的金衛東是主攻刑事法學方向的碩士研究生,他向記者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性賄賂可以達到財物賄賂達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就其誘惑力而言,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徵,滋生腐敗,導致權力質變、國有資産流失。

    他説,關於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3種形式,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雖然,我國在懲治賄賂方面已擴大了主體範圍(從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擴大至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等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進而擴大至單位法人),刑罰嚴厲程度也在擴大,但是還必須擴大賄賂的內涵和外延,將性賄賂等這樣非財産性利益的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規定中。由於無明文規定,使得性賄賂成了法律的空當與死角,縱使造成極大的危害後果,也無法予以懲治打擊,不利於當今我國的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

    金認為,從犯罪構成上來説,無論在本質特徵及其目的上,性賄賂均屬於賄賂犯罪的一種形式,如同財物犯罪一樣,都反映了賄賂罪的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人們注意到,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有專家説,這裡所説的其他手段,應理解為不僅包括財物,而且也包括非財産性的利益、要求或慾望等等。資料表明,我國《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賄賂的概念出現;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歐洲、北美和亞洲一些國家刑法典也將“非財産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有關專家呼籲,應儘快進行有關“性賄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這不僅可以防止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以“生活作風”問題或用黨紀、政紀來規避法律,最終使之難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強了對賄賂打擊的深度和廣度,並加強了有效防禦作用。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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