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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也有著作權

    聰聰是一個9歲的孩子,很有繪畫天賦,他畫的兒童畫多次獲獎。

    去年6月,他的3幅作品被編進了一本少年兒童美術作品選。父親得知情況,找到出版社索要樣書和稿費。該社負責人回答説,你的兒子才9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連選舉權都沒有,哪有著作權?大人才有稿費和樣書。我們將聰聰的畫入選,已經是很照顧他了。回家後,聰聰的父親怎麼也想不通,便以兒子的名義寫了一份訴狀,請求法律予以保護。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出版社向聰聰給付稿酬和樣本。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能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和剝奪。我國公民,不論其民族、性別、職務、文化程度等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大小,他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同時,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稿酬。

    聰聰雖然才9歲,但他確實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法律保護。出版社擅自使用聰聰的作品,且不付給稿酬,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人民日報》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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