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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各類搶劫犯罪適用法律作出解釋

    我國現行刑法對“入戶搶劫”、“持槍搶劫”等搶劫行為作了懲處規定。為依法懲處搶劫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日前舉行的第114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各類搶劫作出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將依此解釋對有關的案件進行依法審理。

    對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説,這項活動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解釋規定,這項活動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作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解釋規定,刑法中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持槍搶劫”,是指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新華社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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