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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婚姻法應重視五個問題
——訪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萬紹芬

    修改婚姻法受到全社會的極大關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萬紹芬,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更是逐條進行了研究。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修正案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內容都比較好,但還要特別重視五個方面的問題。

    遏制事實上的重婚

    萬紹芬説,近幾年,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等情況增多,並呈由經濟發達地區到不發達地區、由隱蔽到公開的趨勢,有的人還以此為榮。有些人鼓吹説“情人時代、性解放時代已經來臨,要與國際接軌”等等。以上行為的惡果是: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家庭的穩定,導致家庭破裂、解體,出現了許多非婚生子女,衝擊了計劃生育政策;引發了大量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影響社會安定;敗壞了黨風,一些黨員幹部腐化墮落,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目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包二奶”、養情婦者比例很高,近期被處以極刑的成克傑、胡長清等人也無不如此。

    萬紹芬指出,禁止重婚是婚姻法的一貫原則,這次修正案草案對遏制重婚作了5個方面的規定,加大了遏制重婚的力度。但我們要看到,目前存在的重婚納妾和“包二奶”等,絕大多數都不辦婚姻登記手續,領結婚證的只是極個別的法盲或掩耳盜鈴者。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未引起有關方面應有的重視。有的怕得罪人,特別是怕得罪有權有錢者。有的以難以判斷、難以取證為由,熟視無睹,對已有固定住所、長期同居,有的還生了孩子、人證物證俱在的,其妻子告到府,還藉口證據不足,不予過問。這就縱容、助長了事實上重婚的蔓延。因此,對事實上重婚的認定和處罰,應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操作性也應更強一些。廣東等省市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反映不錯。同時,要加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觀的教育,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另一方面,對民間一般的男女關係,要與事實上的重婚嚴格區別開來,不能搞得過寬;對一些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更要慎重對待。

    反對家庭暴力

    萬紹芬説,近幾年我國家庭暴力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暴力的手段越來越殘忍,從辱罵、毆打、關押、性虐待,到割鼻、挖眼、砍手、毀容,甚至殺害致死,受害者一般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受害最為普遍、最為嚴重。國際社會重視懲治家庭暴力違法犯罪,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將家庭暴力列為12個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處罰條例。這次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確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並作出一些具體規定,以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是可喜的。要提高對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認識,破除“家醜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改變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務事”、鄰里不管、司法消極的狀況,提高弱者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在修改婚姻法時,要對家庭暴力加以界定,明確家庭暴力的法律後果,以安撫受害者,保護弱者,伸張社會正義,維護社會安定。

    安撫無過錯方

    萬紹芬介紹,根據有關方面統計,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我國堅持婚姻自由的制度,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也反對草率結婚、草率離婚,把婚姻當兒戲;倡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扶持。草案規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感情已經破裂的,無過錯方可以申請離婚,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個突破。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時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住房問題。離婚後往往是女方得不到住房,有的無家可歸,被迫匆忙再婚,造成新的不幸。建議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到這樣一個現實問題。對暴力脅迫結婚的,特別是強迫被拐賣的婦女結婚的,應視為無效婚姻,公安部門要積極解救被拐賣的婦女,社會要給予支援、幫助。

    強化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萬紹芬説,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古往今來都是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重要問題。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父母應當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使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進入了婚姻家庭法律當中,特別是關於父母“應當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為,應當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的規定,使我國民法設立的監護制度更加具體化,也與去年頒布實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突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父母、家庭應承擔的責任。根據調查,在未成年人罪犯當中,父母離異的佔有較高的比例。北京市少管所的少年犯,有17%的是因父母離異疏于管教造成的,有些少管所比例更高。這説明家庭關係和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特殊重要作用。離了婚的父母,理應繼續履行撫養、監護子女應負的責任。對離婚父母拖欠、拒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司法機關應採取強制給付措施,離婚父母所在單位和組織應積極配合。

    重視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萬紹芬説,近年來,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老年人得不到較好的贍養,甚至受到虐待和遺棄,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等等。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老齡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對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都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充實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內容。規定都有了,關鍵在落實。另外,修正案草案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這比現行婚姻法有了改進,但我認為還不夠完善。對受過兄姐扶養的弟妹,回報扶養其兄姐的規定,限制條件太嚴,容易成為弟妹及其配偶不回報扶養兄姐的藉口。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兄姐在扶養弟妹時,節衣縮食、傾囊而助、全力以赴,有的甚至犧牲了個人的婚姻,而弟妹長大後,生活很好了,對其兄姐卻沒有回報的意識。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理應回報盡了扶養義務的兄姐,不要形成“兄姐管弟妹小,弟妹不管兄姐老”的後果。扶養不光是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建議將草案中有關限制條件去掉。

    萬紹芬認為,婚姻法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到全社會,還需要廣泛聽取群眾、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使之修改得更為完善。

    萬紹芬最後説,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要通過修改婚姻法等措施,使這些眾多的社會細胞更加健康起來,活躍起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法制日報》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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