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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成都“父告子”案

    記者昨日從成都高新區法院獲悉:中央電視臺《今日説法》欄目組記者專程赴該院採訪一件罕見的贍養糾紛案,這件案子引出一個情與法相“碰撞”的話題:老子對兒女未盡撫養義務,兒女是否就有權拒絕贍養老子呢?

    今年8月,67歲的袁興有老人一紙訴狀遞到成都高新區法院,狀告其四個兒女不盡贍養義務。他訴稱,自己將四個兒女撫養成人,現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故請求法院判令四個兒女每月各付給他贍養費200元。在該案的庭審中,袁的四個兒女談及拒絕贍養父親的原因時,個個有理:老大袁清明稱,老父在自己7歲時就讓他做工,且在他結婚時並未分房子給他;老二袁清榮稱,老父在他10歲時就拋棄自己和母親外出打工,沒供養他讀書,以至他只讀到小學畢業。他還稱,自己以種地為生,並要贍養母親,也沒有能力再贍養老父;老三袁子瓊則稱,自老父離家後,家裏的一切是她和丈夫在操持;老四袁水芳也稱,老父在她13歲時就出走了,並未將她撫養成人。他們總的理由是老父對自己未盡撫養義務,自己就沒有贍養老父的義務。

    在該案還未判決前,袁興有所在的村民對其四個兒女是否該贍養他這一問題議論紛紛,一些村民認為:當老子的對兒女未盡撫養義務,兒女現在當然有權拒絕贍養老子;另一些村民則認為:不論怎麼説,老子生了兒女,兒女就該養老子。有村民證實,袁興有老人的確在四個兒女很小時就離家出走,並且與她人再婚,之後就再沒有與其家人共同生活。近日,高新區法院判決:袁興有的四個兒女自今年8月起,每人每月付給他贍養費50元。

    兒女贍養老子是否建立在老子撫養兒女的基礎上呢?四川恒合律師事務所的黃群律師説,這是肯定不對的!他稱,雖然從情感上講,老子未撫養兒女,兒女拒養老子合情,但按照法律的規定,不管老子(包括母親)是否對其兒女盡了撫養義務,兒女都有贍養老子(母親)的義務。

    

     《華西都市報》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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