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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者受損由誰賠 法院説兇手負責

    曾被媒體報道的見義勇為的張叔權,把行兇者告上了法庭。11月20日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判決,被告郭世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叔權經濟損失14293.6元。據悉,此類以法律形式維護見義勇為者利益的案例目前尚不多見。

    2000年3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郭世峰竄至北京市豐台區六里橋南裏新遠達汽車裝飾部門前,趁事主雷學軍不備,將雷學軍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灰色富康牌轎車內後排座位上的一隻黑色手包(內有人民幣4600元、諾基亞牌5110手機一部等物品,物品價值人民幣1320元)偷走。被事主雷學軍發現後,被告人郭世峰逃離作案地點,在事主及群眾抓捕被告人郭世峰時,其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大折疊刀將前來抓捕的群眾張叔權、賴華疇扎傷。經法醫鑒定,張叔權為輕傷(偏重)。

    另查,1998年5月3日及今年3月5日,郭犯2次作案,共搶劫人民幣8000余元。法院判處郭世峰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5萬元。

    

     《生活時報》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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