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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4起走私販賣冰毒案判處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4起走私販賣冰毒(甲基苯丙胺)案件的5名主犯依法核準死刑,並在當地執行。4案涉及的其他犯罪分子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罪犯蔣國林、楊進懷,雲南省施甸縣人。1999年底,蔣國林受境外毒販吩咐,指使楊開元聯繫毒品買主。2000年1月上旬,蔣國林與攜帶毒品的境外毒販乘車到保山市與楊開元、楊進懷策劃,由楊進懷負責聯繫買主出售。2月2日11時,蔣德龍受楊進懷指使將毒品提到東門過境線交予楊進懷、張健康、楊開元,後三人乘車兌貨途中被查獲,當場繳獲冰毒2291.5克。楊開元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蔣國林,蔣德龍投案自首。保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別判處蔣國林、楊進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判處張健康、楊開元無期徒刑,分別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5萬元,判處陳鐘和、趙安國、蔣德龍15年至3年有期徒刑。

    罪犯余文榮、馬英,分別是雲南省鎮康縣、施甸縣人。1999年10月,馬英將其持有的冰毒200余克交給個體業主李洪飛販賣,因毒品受潮未出售。同年12月,余文榮與馬英共謀販毒牟利。由余文榮籌集毒品後交給馬英出售。同月8日,余文榮將8600粒冰毒帶至保山市,由馬英交給李洪飛,後由龍光華帶至板橋販賣途中被查獲,當場繳獲冰毒767克。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李洪飛所開的舞廳內繳獲藏匿的冰毒274克,從另一毒販處繳獲冰毒2091克。保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余文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判處馬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判處李洪飛、吳紹偉、龍光華各有期徒刑15年,分別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

    罪犯茶金山、趙光壽,分別是雲南省雲龍縣、保山市人。1999年12月23日,茶金山、趙光壽共謀販賣毒品牟利。同月28日,茶金山、趙光壽以4.8萬元價格,將12000粒冰毒賒銷給張全保、王自保,由張、王二人運往板橋販賣途中被查獲,當場繳獲冰毒1260克。保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茶金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4萬元;判處趙光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判處張全保、王自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

    罪犯段必壽,雲南省施甸縣人。1999年10月23日,段必壽攜帶冰毒從南傘口岸入境時,被武警部隊執勤人員抓獲,當場繳獲冰毒770克。臨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段必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3.5萬元。

    保山、臨滄中級人民法院上述一審判決宣判後,蔣國林、楊進懷、張健康、余文榮、茶金山、趙光壽、張全保、王自保、段必壽等九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4案的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依法核準蔣國林等5名罪犯死刑。

    

    新華社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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