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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能當證據嗎?

    打官司最講究要有過硬的證據。那麼,數字化的電子郵件可否作為證據呢?浦東新區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首次將電子郵件列印件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

    原告王女士原是吉列(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人事經理,去年11月底被“炒魷魚”,原因是她“嚴重失職”。原來,一個多月前公司決定裁員,並制訂了減員計劃表。不料,“黑名單”上的部分員工不久卻收到了部門經理下發的續簽勞動合同徵詢表,他們欣然同意續簽。當裁員決定公佈後,這些員工自然大光其火,紛紛要求給説法。公司只好破財消災,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補償金或加發工資。事後公司追查責任,發現此事是王女士違反工作程式,直接將表格發給不知情的部門經理們所致,於是將她辭退。

    王女士不服氣,認為關於人事經理的工作流程,公司並無明確的規章制度,自己何錯之有?於是,她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

    庭審中,公司辯稱,有關人事經理的工作程式,公司雖然沒有制訂明確規章,但事實上早已在過去的工作中形成,王女士也理應清楚。為此,公司提交了從1998年10月13日至去年10月27日王女士在工作中發送和接收的多份電子郵件列印件。公司認為,這些電子郵件充分證明,續簽合同的程式是:首先將名單交給製造總監,然後由製造總監與部門經理們討論通過。去年10月的王女士之舉,明顯違反這一操作程式,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此案的關鍵,就在於這些電子郵件的真偽。被告稱,6年來,該公司員工的電子郵件均受各自的密碼保護,其他人包括網路管理員都無法打開。當使用人發出郵件並作磁帶備份後,該電子郵件便無法更改。被告還向法院提交了今年6月由浦東新區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的一份《電子郵件書證意見書》。該《意見書》確認了被告提交給法院的電子郵件列印件的真實性。

    日前,浦東新區法院採信了公安局的《意見書》,並在綜合認定其他證據的基礎上,一審判決王女士敗訴。王女士認為我國民訴法規定的7類證據中,並無電子郵件,且公司有可能也有能力偽造電子郵件,因此已提起上訴。

    據悉,此案引發的兩個法律新問題,也受到了一些法律專家的關注。其一,電子郵件究竟能否作為證據。有的專家支援王女士的看法,認為于法無據。但也有專家指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等於明確了電子郵件可以充當證據。其二,電子郵件的真偽究竟應由誰來評判。此案中,浦東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了鑒定意見,有專家對其主體資格以及鑒定行為的權威性提出質疑,並呼籲明確權威性的專門機構來鑒定電子郵件的真偽。

    

     《解放日報》 20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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